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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办证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办证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年8月1日 财行[2007]212号)


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侨办:
  为进一步推进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办证工作,现将《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办证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办证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办证工作,切实解决华侨农场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6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推进改革。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办证资金的分配,应有利于尽快解决华侨农场历史遗留问题,推进华侨农场“体制融入地方、管理融入社会、经济融入市场”改革的实施。
  (二)奖补结合。为推动各地早日解决华侨农场土地权属不清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中央财政从今年开始,对各地土地确权登记办证工作给予补助。同时为保护各地改革的积极性,防止“鞭打快牛”,中央财政对已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办证工作的华侨农场给予一定奖励。
  (三)明确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等法律法规,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办证费用应由土地使用者承担,考虑到农场目前的困难和今后的改革发展,中央和省(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原则上省(区)财政补助额不得低于中央财政。华侨农场要以中央和省(区)财政安排奖补资金为契机,积极依靠地方政府,大力推进农场体制改革。
  (四)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安排资金。中央财政根据有关省(区)资金落实(以省级财政下发补助资金文件为准)和土地确权登记办证工作进展(以向农场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准)情况,下拨奖补资金。
  二、资金安排及标准
  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办证费用主要由农场负担,中央和省(区)财政适当补助。有关省(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安排情况,及时落实补助资金,督促农场抓紧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办证工作,明确工作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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