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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补充规定
(2006年11月14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3号)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现对《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0号)做如下补充: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国家广电总局将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所属的制作机构生产的有香港、澳门演职人员参与拍摄的国产电视剧完成片的审查工作,交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演职人员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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