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在2008年3月4日以前,按照本规则取得驾驶员执照的人员获得英语语言能力4级或4级以上等级签注的,可以免除(b)(1)中要求通过英语模拟陆空通话考试、飞行专业英语考试的要求。
(3) 自2008年3月5日起,除经局方批准外,按照本规则取得的飞机、直升机、飞艇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从事国际和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运行前,其执照上必须具有英语语言能力4级或4级以上的等级签注。对于执照上签注的英语语言能力低于6级的,还应当定期通过英语语言能力等级测试。”
增加附件A 英语语言能力评定标准《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R2)做如下修订:
“第121.479条修改为:
第121.479条 飞行机组成员的英语要求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飞行机组成员进行专业英语训练,使其能够在飞行中使用英语进行陆空通话,阅读各种英文飞行手册、资料,使用英文填写各种飞行文件和使用英语进行交流。
(a) 自2008年3月5日起,除经局方批准外,未通过局方组织或认可的英语语言能力4级或4级以上等级评定而其执照上低于英语语言能力4级等级签注的,不得在国际和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飞行任务中担任驾驶员或进行机载无线电通话的飞行领航员;未通过英语语言能力3级等级测试而其执照上未获得英语语言能力3级等级签注的,不得参加转大型(含)以上机型训练。
(b) 在2008年3月4日前,对未达到局方组织的英语考试要求或局方认可的英语语言能力4级或4级以上等级要求的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行机组成员实施下列限制:
(1) 1960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驾驶员,未取得飞行人员英语合格证(英语模拟陆空通话考试合格、飞行专业英语考试合格)或未通过英语语言能力3级等级测试而其执照上未获得英语语言能力3级等级签注的,不得参加转大型(含)以上机型训练,不得在国际和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飞行任务中担任机长或副驾驶。
(2) 1955年1月1日(含)至1959年12月31日(含)出生的驾驶员,未取得飞行人员英语合格证(英语模拟陆空通话考试合格)的,不得在国际和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飞行任务中担任机长。
(3) 1955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飞行通信员,未取得飞行人员英语合格证(英语模拟陆空通话考试合格、飞行专业英语考试合格)或未通过英语语言能力3级等级测试而其执照上未获得英语语言能力3级等级签注的,不得执行国际和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飞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