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7]249号)
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
证券法》、《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
证券法》、《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
三、你公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我会领取《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