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合同项目验收工作。每一个合同执行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类型、建设规模,组织进行不同类型的项目验收工作,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应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各级财政部门应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明确项目验收内容,确保项目验收文档资料完整归档。
第十四条 为规避项目实施风险,确保金财工程依法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聘请法律顾问,主要参与金财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起草、修改、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法律咨询,参加项目谈判等工作。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金财工程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金财办〔2003〕26号)以及国家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金财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金财工程建设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负责筹集本级建设项目经费,并负责安排中央在地方建设系统投资和对确有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本级建设项目经费,省级财政部门同时负责监督地市级财政部门建设资金的落实。
第十七条 金财工程已建成项目的运行维护、技术服务、系统升级及网络专线租用等确需保障的经费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应纳入年度预算予以安排解决。金财工程骨干网的建设及运行费用,原则上按“下管一级”方式执行,即财政部至各省级财政部门的骨干网建设及维护费用,由财政部负责安排;省本级至地市级的骨干网建设及维护费用,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投资规模申请经费预算,同时根据批准的经费预算安排和使用金财工程建设资金。项目预备费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使用。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金财工程财务管理制度,对金财工程建设经费应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送相关财务报表。严格控制经费支出,精打细算,防止铺张浪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