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6月25日 财办[2007]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金财工程建设与管理,确保金财工程建设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金财工程建设实际,我部制定了《金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金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金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金财工程建设规范有序进行,根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计建设〔1996〕1105号)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金财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金财工程(一期)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高技〔2006〕664号),金财工程已批准统一立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报批和建设工作。中央本级金财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财政部负责编制,并按现行固定资产审批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各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统一编制本地区金财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财政部审查后,按现行固定资产审批程序报当地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三条 金财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应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数据运用和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项目审核审批程序,规范项目资金申请和分配管理办法,强化各个环节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作用,建立健全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机制,实现项目建设与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五条 为加强金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应成立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各级财政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研究确定金财工程建设规划、建设目标等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