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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新联商业银行变更股东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新联商业银行变更股东的函


新联商业银行:
  你行总经理陈巧琦女士2004年6月8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批准你行股东菲律宾联盟银行有限公司受让新联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你行20.41%的股份。
  经此调整后,你行各股东出资比例如下:菲律宾联盟银行有限公司为73.94%,陈永栽为15.64%,其他个人共计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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