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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坚持便民利民原则,积极开展听证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要严格执行《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要坚持方便申请、积极受理、便民利民原则,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关于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受理复议申请。对需要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要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明确补正事项,确定合理的补正期限,不得以补正为名,任意拖延办案时间。各级公安机关要按规定设立行政复议接待室,作为行政复议工作的对外窗口,配好接待设施,完善相关接待制度,保证专人负责接待,树立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面向群众、贴近群众、服务群众的良好形象。
  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要积极改进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从宽掌握“重大、复杂案件”的范围。对涉及人数众多或群体利益,涉及外国人或港、澳、台以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行政复议案件,要采取听证的方式进行审理,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对决定听证审理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要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申请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举行听证时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客观、全面地制作听证笔录,并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依据。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行政复议案件,听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审理。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听证室建设,尽快制定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理规定,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开展。地、市以下公安机关必须为行政复议机构配备专门用车,保障行政复议机构有效履行实地调查核实证据等办案任务。
  三、注重和解、调解,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实行行政复议和解、调解,是《实施条例》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各级公安机关要增强用和解、调解的办法解决行政争议的意识,深入调研、准确把握和解、调解的尺度,抓紧完善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工作规范。要依照《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原则进行和解和调解。行政复议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和解协议,要严格审查,防止被申请人强迫申请人搞假和解,甚至和解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对符合法定情形决定调解的案件,复议机关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为达成调解协议奠定基础。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要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和解、调解案件备案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法制部门要于明年6月 30日前,将本地执行和解、调解制度情况和经验书面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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