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2007]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已于2007年5月29日以国务院第499号令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
《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
《实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实施条例》在总结《
行政复议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和细化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制度,改进和创新了行政复议审理方式,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权限和程序,加大了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
《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举办培训班、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认真做好
《实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省级公安机关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要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培训。要通过学习、培训,使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全面掌握
《实施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主渠道作用。各级公安机关要以贯彻实施
《实施条例》为契机,完善各项执法工作制度,创新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