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公通字[200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7年9月14日由国务院第505号令公布,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
《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
《条例》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贯彻实施工作。
《条例》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的安全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职责,安全许可的条件、程序、时限,安全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是规范和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法规,其核心是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即由承办者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负责,公安机关代表政府对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
《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确保
《条例》顺利贯彻实施。治安等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加强组织、协调,推动
《条例》贯彻实施工作顺利开展。
二、迅速采取措施,大力开展培训和宣传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活动,使大型群众性活动参与各方准确理解
《条例》的精神实质,熟练掌握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有关要求,严格按
《条例》规定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通过制定培训计划,采取集中培训、远程教学、以会代训和专家指导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学习培训工作。省级公安机关要先行开展培训活动,对广大民警特别是治安、消防、交通等部门民警和地(市)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轮训。要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参加相关学习培训活动,使其了解
《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知晓自身的安全责任,增强安全意识,自觉按
《条例》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提供咨询服务、张贴宣传挂图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条例》的内容及其重要意义,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
《条例》的内容,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和监督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执法活动。
三、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管。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
《条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一要转变思想观念。要改变过去包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承担无限安全责任的情况,找准自身职责定位,切实把工作重心转变到加强对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上来。二要明确安全责任。要按照
《条例》规定,明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必须对活动安全负责,通过确定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督促他们依法申请安全许可,认真制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安全工作措施。要督促活动场所管理者切实负起场所安全责任,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事项,确保场所安全可靠。三要加强安全监管。要严格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举办。要加强对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各类安全隐患。要指导承办者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督促、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四要规范执法行为。要严格依照
《条例》规定的条件、时限和程序,认真做好活动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06]21号)要求和本通知附后的文书格式,规范使用各种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