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7]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07年9月26日,公安部发布了《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公安部令第94号),并将于2007年12月1日施行。为保证
《规定》的全面、正确执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规定》的发布施行,对于维护我国家安全和海域治安秩序,打击海上违法犯罪,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沿海地区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
《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学习贯彻
《规定》作为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上执法工作,不断提高海上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二、切实加强对海上执法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沿海地区公安机关要将海上执法工作作为公安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海上执法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要在案件统计、情况通报、办案协作、执法监督、行动技术、专业鉴定、业务培训等方面,及时给予公安边防海警指导和支持。要从有利于维护海上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提高办案效率出发,把海上110全部纳入当地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进一步做好海上案件的受理、调查等工作。对公安边防海警办理有困难的重大、复杂、涉外案件,或者由违法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主要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案件,公安边防海警提出由有管辖权的地方公安机关,或者由违法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主要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的,有关地方公安机关要及时接收、办理。公安边防海警移交案件时,应当将违法犯罪嫌疑人,连同查获的涉案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案件卷宗一并移交。公安边防海警办理治安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对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决定刑事拘留、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分别送就近的市、县(区)拘留所或者看守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