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申请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的条件。
非粮示范实行门槛准入制,严格资质限制。申请引导奖励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先进的技术与装备基础,具有中试或工业生产装置,并且有能力放大生产、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达到申请引导奖励资金的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具体量化标准见附1~附5)。
(一)已完成中试或已有工业生产装置运行,具有先进的技术与装备基础。
1.中试或工业生产达到一定规模要求,能够连续生产;
2.采用国内外同类产品先进技术,以自主创新为主,生产工艺路线合理,生产效率高于同行业水平;
3.生产物耗、能耗、水耗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4.生产过程清洁环保,污染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有关要求;
5.生产成本低于同行业水平,具有良好的经济竞争性;
6.生产做到资源综合利用,同时生产其他高附加值产品;
7.产品达到国家质量标准。
(二)企业具备放大生产或进一步技术创新的条件。
1.具备放大生产或优化生产工艺的详细方案;
2.企业所在地能够保证企业扩大生产所需原料,且原料供应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得与粮争地;
3.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扩大生产或优化生产工艺需要投资额的40%;
4.具有产品销售渠道,具备一定规模的市场需求;
5.项目审批符合规定程序。
第四条 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的补助方式。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可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非粮引导奖励资金,具体包括:
(一)建设期贴息。经审核达到标准的示范项目,对其放大生产或技术创新项目的贷款,在建设周期内给予全额财政贴息。
(二)竣工投产后奖励。在示范项目投产后,经验收评估,放大生产后各项指标达到或优于“标准”规定的中试水平,打通工业化生产流程;或在优化生产工艺方面实现突破,达到“标准”规定者,财政将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原则上控制在企业因放大生产或优化工艺所增加投入的20%~40%。
(三)贴息和奖励的项目评审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的拨付。
财政部分年度将财政贴息资金拨付至示范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奖励资金,在示范工程结束并验收评估后,由财政部一次性拨付至示范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财政贴息资金与奖励资金转拨至示范企业。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贴息资金与奖励资金支付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