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7月12日 财建[2007]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必须要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前提下稳步推进。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严格控制以粮食为原料生产燃料乙醇的批示精神,今后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要转入非粮原料为主的发展轨道。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实施非粮替代予以引导与奖励,支持打通非粮技术路径,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发展非粮替代要既积极又稳妥。相关企业、单位要在充分考虑市场风险、技术成熟度、原料保障等因素基础上,稳步推进非粮替代。国家财政将仅对达到标准的少数优势企业予以支持。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支持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财建〔2006〕702号)文件,我部制定了《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具体组织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
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财建〔2006〕702号)的有关规定,为推进以非粮作物为原料的技术路径应用,引导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转入非粮原料发展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安排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非粮为原料的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放大生产,优化生产工艺,促进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产业健康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秸秆类木质纤维制乙醇放大生产示范;
(二)甜高粱制乙醇放大生产示范;
(三)薯类制乙醇进一步技术创新,优化生产工艺示范;
(四)以林木果实等为原料的生物柴油放大生产示范;
(五)延伸加工链条,提高产业附加值的生物化工与生物能源联产放大生产示范;
(六)财政部批准的其他以非粮为原料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优化工艺或放大生产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