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清政府和农民的责任,建立大湖区堤防维护和排渍排涝费用的分担机制。要在划分事权,分清责任,分级负责的基础上,从制度层面上建立大湖区堤防维护和排渍排涝费用的分担机制:大湖区防洪大堤、跨乡村的堤垸建设和维护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应由政府承担,并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取消以任何名义向农民收取的“堤防费”、“水利工程费”。农户家庭周围的垸堤、山塘,应以农民投劳筹资修建维护为主。对于农民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应按照中央有关精神,逐步完善“一事一议”制度,实行民办公助,政府可适当补贴;公益性排渍排涝费用应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防汛保安全性的电排费用全部由财政支付,跨村和村内的排渍电排公益性用电费用由财政承担或财政补贴,农民个人的田间提灌费用主要由农民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灌溉水费要按受益面积,计量收取,据实分摊,公示到户。物价、水利等部门在确定灌溉水费标准时,要防止将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设施成本摊入水费,防止基层组织以灌溉水费名义加重农民负担。
(三)适当增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支持进一步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工作。考虑到大湖区省份的财力状况,中央财政对实施进一步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比例,主要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比例,并根据大湖区所在省财力状况、防洪大堤长度、湖区耕地面积、农村劳动力、灾害影响程度等因素测算确定。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进一步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政策落到实处。大湖区所在省人民政府要开展一次大湖区涉农收费的专项清理,坚决取消“两工”以工折资收费及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防止不经过民主议事程序,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收费项目。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方案实施后,随着财政状况的改善要逐年降低“共同生产费”、“排涝费”等收费标准。2008年洞庭湖区域向农民收取的“共同生产费”、“排涝费”不能超过12元/亩。原则上,2009年要全面取消“共同生产费”、“排涝费”等专门针对大湖区的排渍排涝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快取消的步伐。地方财政部门应调整支出结构,筹集资金落实应负担的改革成本。要加强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大湖区涉农收费的监督管理,防止截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切实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对违反规定继续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严明纪律,确保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基层和农户,切实将大湖区农民承担的不合理负担降下来。
四、切实加强对进一步推进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