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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进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进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农改[2007]5号)


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
  自200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以来,特别是取消农业税和“两工”(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后,洞庭湖、鄱阳湖、洪湖、巢湖、洪泽湖等大湖区(以下简称“大湖区”)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但由于大湖区特殊的地理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与其他地区相比,农民负担仍然偏重。遵照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为进一步减轻大湖区农民(包括农场农工,下同)负担,促进大湖区的稳定和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进一步推进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的重要意义
  大湖区大多为国家粮棉油主产区,素有“鱼米之乡”和“天下粮仓”之称,又是调节江河洪水、防汛抗旱的重要“蓄水器”。大湖区约有66个县(市、区、管理区),总面积8万多平方公里,耕地面积3978万亩,农业人口2600多万人,一线防洪大堤11982公里。长期以来,大湖区在确保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确保国家大江大河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做出了重要贡献。由于客观历史原因,大湖区日常堤防维护、排渍排涝基本上由农民以出劳出资等形式承担,农民负担一直较重。农村税费改革逐步取消了农业税和“两工”,减轻了农民负担,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但大湖区的堤防维护和排渍排涝失去了资金来源,有的地方没有相应增加投入,而是继续通过向农民收取“共同生产费”、“堤防费”、“水利工程费”、“排涝费”等各种费用弥补支出缺口,农民负担居高不下。据统计,2006年大湖区农民负担约25.23亿元,人均负担96.4元,亩均负担63.4元,均高于全国农民平均负担水平,大湖区基层干部和群众反映强烈。
  大湖区堤防维护和排渍排涝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完全由农民承担费用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区域间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创新体制机制,逐步将大湖区公益性费用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有利于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提高大湖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有利于维护大江大河的防汛安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进一步推进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解决大湖区农民负担偏重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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