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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发〔2007〕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为规范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减排项目”)管理,确保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顺利实施,推动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因时间紧、任务重,2007年度减排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应按照环保总局2007年3月中旬的会议部署和要求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减排项目”)管理,确保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大体系”)建设顺利实施,推动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排项目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的原则。环保总局和财政部负责减排项目审查、管理、监督和检查;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减排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三条 环保总局和财政部根据国家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要求和年度预算安排原则及重点,联合发布减排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申报具体事宜。

  第四条 各级环保部门和项目单位按照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联合向环保总局和财政部统一申报项目,申报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报告、建设方案、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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