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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7年7月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外交部联合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出国留学人员经费是为保证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的基本生活、学习以及管理留学人员的工作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的生活和工作的需要而拨给的专项资金。这项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制度。
  第三条 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工作是整个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国家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财务制度,结合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特点,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精打细算,计划开支,认真管好用好。要不断提高管理工作水平,保证留学人员管理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是管理留学人员经费的基层会计单位,实行由主持教育处(组)工作的参赞或教育组长全面负责的责任制度。会计工作人员在参赞或教育组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经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外交部的有关规定,依据正确的数据,认真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收支;
  (二)定期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预测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考核使用效益,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及时提出建议;
  (三)按照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正确地进行财务会计监督,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维护财经纪律;
  (四)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切实做好记帐、算帐、报帐等工作;
  (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研究制订财务会计具体管理办法;
  (六)调查、了解并反映驻在国教育经费管理方面的情况,并及时请示汇报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留学人员经费的一切财务收支都必须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实行年度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第七条 出国留学人员经费预算,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按下列依据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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