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株式会社尼康诉浙江尼康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二、关于原告株式会社尼康在中国设立公司的事实
  1985年12月18日原告株式会社尼康(原名为日本光学工业株式会社)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成立了株式会社尼康驻北京代表处,业务范围为有关光学仪器等业务的联络和技术交流。1996年3月起株式会社尼康先后在中国注册成立了广东尼康照相机有限公司、南京尼康江南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杭州尼康照相机有限公司、尼康光学仪器(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尼康电子测仪有限公司、上海尼康精机有限公司、尼康仪器(上海)有限公司、尼康映像仪器销售(中国)有限公司、尼康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1995年9月11日至2008年12月15日期间,株式会社尼康与南京江南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中国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其中国公司使用“尼康”、“Nikon”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尼康”。
  三、关于原告株式会社尼康在中国宣传其产品的事实
  1995年6月起至2008年10月原告株式会社尼康先后在上海、北京、西安等地对其产品做了霓虹灯户外广告宣传,并在中国中央电视台及北京等20余个省市级电视台投放电视广告;在新浪、搜狐、百度等知名网站投放网络广告。1980年至2009年间株式会社尼康在《摄影与摄像》、《大众摄影》、《照相机》、《中华商标》、《北京青年报》、《新民晚报》、《羊城晚报》等中国期刊、报纸上刊登平面广告,宣传其产品。株式会社尼康通过在中国设立产品展示厅参加多种大型展会、举办各种促销活动,宣传“尼康”、“Nikon”产品;在中国赞助各种大型国际体育赛事,推介“尼康”、“Nikon”品牌。株式会社尼康以举办演唱会的形式推广尼康产品和尼康品牌形象,启用了形象代言人。株式会社尼康产品销售范围覆盖中国各地。2003-2008年株式会社尼康生产的“尼康”相机在历年中国市场最受用户关注数码相机品牌中排名始终排在前5位,在中国市场单反数码相机品牌关注度排行榜中排名列前3位,长焦数码相机排名位列第一;2004年以来株式会社尼康在中国获得了读者最信赖数码相机品牌奖等多种奖项,在同行业以及消费群体中均享有极高的声誉。
  四、关于被告浙江尼康、太华市场、朱国平注册登记的事实
  2000年3月28日金华市五星电梯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01年5月28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金华市五星电动车辆有限公司,2004年7月30日又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浙江金华市五星电动车辆有限公司, 2006年6月27日再次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浙江尼康,经营范围为电动自行车、电瓶助动车制造、销售。2008年5月尼康电动自行车被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金华市知名商品;2008年10月被告浙江尼康“尼康小旋风电动自行车”获得29届中国浙江国际自行车电动车展览会创新产品奖;2008年11月浙江尼康被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金华市著名商标。
  被告太华市场成立于2006年9月18日,经营范围为市场建设开发、市场房屋及设施租赁、市场物业管理。西安市新城区金尼康电动自行车行的业主是被告朱国平,朱国平主要从事电动自行车批零销售。 2007年4月16日太华市场与朱国平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由朱国平租用太华市场 A区26号场地用于经营浙江尼康品牌自行车,2009年5月24日朱国平与太华市场解除了租赁关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