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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尼康诉浙江尼康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第二组:1.“尼康”、“Nikon”在不同种类上的商标注册证、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用以证明原告株式会社尼康在中国大陆、香港、台湾地区40余个商品类别上注册了“尼康”、“Nikon”商标及株式会社尼康在中国使用“尼康”、“Nikon”商标的持续时间。 2.株式会社尼康中国子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公证书。用以证明株式会社尼康使用“尼康”、“Nikon”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区域、销售额及利润;株式会社尼康在历年中国市场最受用户关注数码相机品牌排名。3.广告合同、刊载平面广告的报刊、展会、赛事资料、户外广告照片、广告录像。用以证明株式会社尼康“尼康”、“Nikon”商标及相关产品的广告宣传,“尼康”、“Nikon”商标在中国具有极高知名度。4.商标争议及商标异议裁定书、中国各地查处假冒产品的行政文件。用以证明株式会社尼康的“尼康”、“Nikon”商标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受到驰名商标的保护记录。5.荣誉证书、奖牌和奖杯。用以证明株式会社尼康以及使用“尼康”、“Nikon”商标的商品在中国获得了各种奖项,在同行业以及消费群体中享有极高的声誉。该组证据证明“尼康”、“Nikon”(第9类)商标已在中国驰名。
  第三组:1.原告株式会社尼康在日本及世界各国注册“Nikon”商标的证明文件、年度报告。2.株式会社尼康使用“尼康”、“Nikon”商标的商品在世界范围内的销售区域、销售额及利润。3.株式会社尼康“尼康”、“Nikon”商标及相关产品的媒体报道等。该组证据用以证明“尼康”、“Nikon”商标(第9类)已在世界范围内为驰名商标。
  第四组:1.原告株式会社尼康《现在事项全部证明书》。2.株式会社尼康在中国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该组证据用以证明株式会社尼康享有的企业名称权。
  第五组:1.被告浙江尼康的工商登记资料。用以证明浙江尼康成立时间。2.公证书、尼康报、尼康电动车广告等资料。用以证明浙江尼康在公司网站、对外宣传、店堂装饰、产品上使用“尼康”、“NICOM”文字,侵犯了“尼康”、“Nikon”商标权。3.被告太华市场的工商登记资料。用以证明太华市场成立时间。4.售后服务凭证。用以证明太华市场与金尼康电动自行车行共同销售使用“尼康”、“NICOM”文字的电动自行车,侵犯了原告株式会社尼康的“尼康”、“Nikon”商标权。5.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及房屋租赁合同。用以证明西安市新城区金尼康电动自行车行的业主是被告朱国平,朱国平从事电动自行车批零销售;朱国平销售使用“尼康”、“NICOM”商标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侵犯了株式会社尼康的“尼康”、“Nikon”商标权。6.公证书。用以证明浙江尼康在其公司网站上擅自使用“尼康”、“NICOM”、“浙江尼康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等文字,构成对株式会社尼康的不正当竞争。7.浙江尼康的工商档案资料。用以证明 2006年浙江尼康由“金华市五星电动车辆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浙江尼康将“尼康”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构成对株式会社尼康的不正当竞争。8.网页公证书。用以证明浙江尼康生产的尼康电动车因质量问题遭到消费者投诉;消费者误认为尼康电动车为株式会社尼康的产品或与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9.商标争议裁定书。用以证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撤销第1977805号“尼康及图”争议商标;浙江尼康具有侵犯株式会社尼康的“尼康”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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