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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新地中心酒店诉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区塔园路营业部、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2009年7月20日起,被告塔园路营业部(原名凯悦大厦营业部)租用原告新地中心商务中心办公室及接待台中的一个位置作票务及旅游办公之用,双方并签订有《商务中心办公室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中约定,出租方在承租期内保证承租方为酒店唯一的票务旅游营业处, 住店客人旅游订票及旅游大巴租赁事宜优先交由承租方;承租方不另外向酒店支付酒店住店客人旅游订票订车等佣金;统一制服,由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承租方为酒店客人提供旅游订票订车及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后,塔园路营业部即在新地中心商务中心进行票务及旅游服务。北京时间2009年12月15日下午,新地中心预订部收到名为Steven的外国客户发来的邮件(邮箱地址为sjobconsultant@gmail.com),咨询预订部是否可以为其预订从日本东京新国际机场飞往新加坡樟宜机场的机票,并询问是否接受信用卡付款。预订部回邮询问是否先预订酒店房间,Steven称未预订房间,想在预订房间之前先预订机票,并询问是否可以帮其预订从FORST到中国的机票。预订部遂回邮称:“是的,我们可以先为您预订机票,但如果您用信用卡付款,我们将收取佣金,佣金金额为机票总价的18%。如果您取消机票,也将收取相应的佣金。如果您需要我们预定的话,请示知预定机票详情。附件是我们信用卡付款的授权书,请发送您的信用卡正面和背面的复印件,谢谢!”Steven即发送三条机票信息给预订部。预订部回邮称:“很抱歉,我们和预订部经理确认,此时,预订部不能为您提供机票预定服务,如果您还是需要预定机票,您可以直接联系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他们的营业部在我们酒店租有办公室,您可以将您的机票预订详情发送给旅行社的李小姐,她的邮箱地址是:tour163@gmail.com,她可以帮您预订。”同时,预订部将双方的上述邮件内容转发给塔园路营业部(邮箱地址为tour163@gmail.com),并告知Steven塔园路营业部李小姐、滕小姐的电话号码。经过联系,塔园路营业部于2009年12月 17日为该客户预订了机票,支付方式为信用卡支付。该客户将信用卡正反面复印件及填写的信用卡付款授权书(授权对象为文化国旅公司,授权书上并包含有信用卡类别、持卡人姓名、信用卡号、有效期及 CVV码等信息)发送给塔园路营业部。塔园路营业部因自身未配置电子刷卡设备即 POS机,于是将上述资料交至新地中心,由新地中心POS机操作人员在POS机上手工输入信用卡信息,进行信用卡消费。12月17日-22日,因为该客户预订机票产生信用卡消费业务3笔。12月29日,该客户又发送三条预定机票信息给新地中心预订部,预订部将其邮件转发给塔园路营业部滕金艳(邮件地址为tengjinyan8013@hot- mail.com),要求其直接回复Steven。此后,该客户与塔园路营业部直接进行联系,陆续预订机票,共计发生订票业务22笔,使用新地中心POS机进行了22笔信用卡消费交易。
  本案涉及的信用卡交易共计25笔,金额总计1 007 363元,时间跨度为2009年 12月17日至2010年1月29日之间,均由客户Steven以不同的信用卡和持卡人授权进行“无卡无密”方式付款。每次订票金额由人民币6013.70元到70 176.40元不等。25笔信用卡交易中,第1-21笔交易金额扣除银行收取的手续费(交易金额的 0.6%)后交易净额共计834 530.59元,原告新地中心在收到中行苏州分行付款后已支付给被告塔园路营业部,第22-25笔则尚未支付。
  2010年1月21日,中行苏州分行向原告新地中心转发中银金融商务有限公司华东中心调单通知,要求提供问题交易的签购单,涉及交易为上表第3、6项。1月26日中行苏州分行再次进行调单,涉及交易为上表第10项。1月29日中行苏州分行再次转发通知,称收到VISA INTERNATIONAL通知,新地中心于2009年12月出现2笔问题交易,金额巨大,涉及交易为上表第2、4项,请商户提供有关签购单、发票、入住酒店及消费记录并查询交易的情况。该通知同时提示商户在短时间内出现多笔问题交易,反映商户对问题卡的警觉性非常薄弱,已成假卡集团下手目标,且发现的假卡多为国外信用卡,故要求加强保安检查程序,阻止伪冒卡交易继续发生。 2010年1月29日,新地中心收到上述通知后即告知被告塔园路营业部,塔园路营业部停止与该客户的业务。之后,中行苏州分行对其余20笔信用卡消费交易陆续调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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