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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新地中心酒店诉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区塔园路营业部、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被告文化国旅公司反诉称:2009年7月,文化国旅公司下属被告塔园路营业部承租新地中心房屋一间,用于经营旅游业务。塔园路营业部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多次应原告新地中心要求,为其客人预订机票。新地中心在收取票款后,应将款项支付至塔园路营业部。但现新地中心尚有113 750元款项未支付给塔园路营业部,经塔园路营业部多次催要未果,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新地中心偿还塔园路营业部人民币 113 750元及自反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新地中心承担。
  针对反诉,原告新地中心辩称:1.新地中心酒店从未要求被告塔园路营业部为酒店客人预订机票。实际情况是塔园路营业部因自身业务需要借用酒店的POS机,并由新地中心酒店为其代收票务款。因此酒店仅有义务从收单行收取预付的票务款并在该交易最终被发卡行认可后再将票务款转付给塔园路营业部。2.反诉请求中主张的三笔交易共计113 750元款项,其中 69 170元、13 550元两笔交易已被发卡行拒付,中行苏州分行也核销了该笔交易,并从酒店挂账交易资金中扣除了该笔款项,新地中心酒店无义务支付该两笔资金。另一笔31 030元在被发卡行调单查询后已划付酒店账户。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原告新地中心(乙方)与中行苏州分行 (甲方)签订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特约商户受理境外银行卡业务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银行卡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建立受理境外银行卡业务的商业合作关系,即乙方受理持卡人用境外银行卡支付其商品及服务费用的支付活动并交由甲方进行后台业务处理。协议第四条约定,境外银行卡指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万事达卡 (MasterCard)、威士卡(VISA)等国际品牌的银行卡。第五条约定,乙方相关责任人员需经甲方专业培训方能受理业务,双方均需严格遵守共同约定和受理操作流程,如合作期间内乙方违反了本协议约定及国际卡组织的相关操作规定,将承担相关的交易损失。第十四条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传送的境外银行卡正常交易的数据之后,将于三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款项划拨至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内,并开始向其他发卡机构收取应付交易款项。第十六条约定,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未按此约定及相关操作流程而处理的任何交易,并对因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保留完全追索权。第二十条(接受银行卡)约定:乙方应在确认下列情况之后,才可接受银行卡付款:一、银行卡完好无损,无任何形式涂改或更改;二、该银行卡面上相应之激光图及该激光图并没有破损或模糊;三、如使用银行卡收单电子设备,此卡必须通过受理银行卡电子设备完成受理交易;四、如通讯线路发生故障,乙方应按以下程序通过手工压单操作:(一)通过电话向甲方取得电话授权,甲方机型记录;(二)将境外银行卡在签购单上进行压印,并填写金额、日期等要素。 (三)在取得持卡人签名,并把它和此卡背面的签名进行核对,一致后方可受理。(四)每份手工签购单应包括以下要素:银行卡卡号、有效期、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授权号码、乙方名称和商户编号、持卡人签名、单据号。五、持卡人必须是银行卡本人,其姓名须与卡面标示姓名一致,如银行卡背面附有持卡人之签名,该签名需与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亲笔签名相符。六、银行卡必须是在卡正面显示的起始日当天或之后,以及到期日当天或之前使用;部分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没有起始日期,则必须通过专用电子设备刷卡或者通过授权后进行交易。七、银行卡签名栏,不能出现明显的改动或损毁;八、银行卡正面的卡号必须与印在卡背面的,以及打印在签购单的卡号相符;九、乙方在使用银行卡受理电子设备的条件下,应采用联机方式受理境外银行卡,不必持卡人出示身份证件;当受理电子设备、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联机受理时,也可以采取手工压单操作;若采取手工压单操作时对持卡人身份有怀疑、或对该交易有怀疑,或者是酒店类商户,则必须要求持卡人出示身份证件,并注明证件名称和号码。十、卡面没有凸印卡号的银行卡,必须通过银行卡专用电子设备刷卡进行交易。第二十三条(对账、清算及差错处理)约定:乙方应严格按照电子设备受理交易规程操作,甲方以乙方传输的交易数据及乙方的其他指令提供清算服务。甲方收到乙方传输的交易数据,应负责及时处理,对于甲方判断为正常交易的金额,甲方应及时划拨至乙方的指定账户。乙方收到甲方针对某笔交易的查询函件后,须在甲方要求的日期内回复甲方所需的全部资料。第二十四条(特殊情况下的账务处理)约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在其后与乙方间产生的交易款项中,将有关款项扣回,并有告知乙方的义务:(一)甲方发现乙方受理境外银行卡时未留有持卡人签名或持卡人签名明显不符以及重复扣款等违反本协议的错误交易;(二)签购单项目不准确,或没有得到持卡人或发卡银行的确认……第二十八条 (对持卡人收取附加费及现金付款)约定,商品或服务的收费已包括在以银行卡付款的签购单据上,乙方不得另外向持卡人授权任何形式的付款。附件:(名词解释)境外卡收单业务指中国银行作为银行卡收单银行为合法机构提供资金垫付、业务培训以及风险防范,并通过国际卡组织从境外发卡银行取得资金偿付的过程。手工单指采用手工使用压印机的方式产生并填制的银行卡交易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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