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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新地中心酒店诉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区塔园路营业部、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苏州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新地中心酒店诉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区塔园路营业部、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旅游公司借用星级酒店POS机进行刷卡,并在星级酒店获得银行刷卡预付款项后与星级酒店进行结算,在款项的收取和结算上与星级酒店形成委托合同关系。由于星级酒店与银行就境外信用卡POS机刷卡签有特约商户协议,对境外银行卡的受理条件、操作流程、风险防范和控制有专门的约定,并对酒店刷卡人员进行了专业的培训,因此星级酒店在有关境外信用卡的刷卡业务上具有一般商事主体不具备的专业知识和风险防控能力。星级酒店在受委托操作 POS机刷卡时,特别是受理如“无卡无密”这种风险较高的境外信用卡刷卡业务时,应进行认真核查,负有审慎和风险告知的义务。否则即构成重大过失,应对完成委托事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新地中心酒店。
  法定代表人:漆洪波,该酒店董事长。
  被告: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区塔园路营业部。
  负责人:李静,该营业部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雄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新地中心酒店(以下简称新地中心)因与被告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区塔园路营业部(以下简称塔园路营业部)、被告(反诉原告)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国旅公司)发生委托合同纠纷,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新地中心诉称:2009年7月,被告塔园路营业部承租新地中心商务中心房屋,用于经营票务和旅游业务。塔园路营业部在开展经营业务过程中,因自身没有 POS机,不能为客户提供刷卡服务,因此借用新地中心酒店的POS机,用于其境外客户的票务、旅游业务刷卡结算。自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塔园路营业部借用新地中心POS机共计手工输卡25次,总金额为1 007 363元。上列款项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称中行苏州分行,即收单行)分别预付到新地中心账户后,由新地中心预付给塔园路营业部。 2010年初,收单行因收到国际清算组织转递的发卡行拒付通知,故收单行也向新地中心进行拒付,并将已经支付给新地中心的预付费从新地中心账户中予以扣回,截止2010年6月收单行已从新地中心挂账交易资金中扣回并核销部分交易金额,计 558 975元。目前拒付的费用还在陆续增加中。新地中心与塔园路营业部是一种代为收取票务款的法律关系,目前由于发卡银行拒付的原因,导致新地中心为塔园路营业部支付的票务交易资金因遭收单行核销而无法收回。为此新地中心曾多次通知塔园路营业部归还上列款项,但塔园路营业部置之不理,由此造成新地中心重大经济损失。另据新地中心查明,塔园路营业部是文化国旅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塔园路营业部的还款民事责任应由文化国旅公司承担。故新地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塔园路营业部、文化国旅公司归还人民币558 975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计算至实际还款日);2.塔园路营业部、文化国旅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诉讼中,新地中心确定损失金额为665 158元,因此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塔园路营业部、文化国旅公司归还人民币665 158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计算至实际还款日);2.判令塔园路营业部、文化国旅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针对本诉,被告塔园路营业部、文化国旅公司辩称:应依法驳回原告新地中心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中行苏州分行的核销扣款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新地中心对此无法证明。如果中行苏州分行扣款不合法,新地中心应该向中行苏州分行追偿,而并非向塔园路营业部、文化国旅公司追偿。新地中心与中行苏州分行的约定塔园路营业部、文化国旅公司并不知情,中行苏州分行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法院应该将中行苏州分行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新地中心称该案是由信用卡诈骗引起的,中行苏州分行已经向苏州公安局进行报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审理,待公安机关处理之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审理。3.塔园路营业部与新地中心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塔园路营业部作为酒店商务中心的一部分经营,新地中心对于需要订票、订车的客人都交由营业部,新地中心作为商务酒店理应为客人提供订票、旅游服务,但塔园路营业部充当了该服务。根据合同,塔园路营业部的客人进行订票,都应在营业部进行结算,并未出现过新地中心代收的形式。本案所涉的交易是原告自身业务需求所导致,与塔园路营业部、文化国旅公司无关。4.本案中需要订票的客人是与新地中心联系的,也是与原告协商确定以信用卡离线交易的形式进行结算。在交易过程中,新地中心根据其与中行苏州分行签订的信用卡协议进行操作,也是新地中心要求客人提供的授权书,塔园路营业部、文化国旅公司对上述情况并不知道。塔园路营业部是在新地中心明确告知款项已经到账后才出机票的,新地中心并收取了手续费用。5.塔园路营业部没有设置POS机,本案中所有的刷卡都是由新地中心经办,塔园路营业部并没有参与,新地中心没有告知使用离线交易的风险,构成了对塔园路营业部、文化国旅公司的误导,且未及时通知塔园路营业部、文化国旅公司,从而造成重大损失。故新地中心存在重大的过错,对损失的发生具有责任;并且新地中心在2010年1月21日收到通知后仍未通知塔园路营业部、文化国旅公司,致使损失扩大,该损失应该由新地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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