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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

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


[裁判摘要]
  学生对高等院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等严重影响其受教育权利的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相关规章,并可参考涉案高等院校正式公布的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精神的校纪校规。

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行提字第1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露。
  委托代理人湛中乐,北京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湛中卓,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暨南大学。
  法定代表人胡军,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伯桥,该校教师。
  委托代理人陆宇星,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甘露因诉被申请人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行终字第709号行政判决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行监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生效判决可能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以 (2010)行监字第1023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露的委托代理人湛中乐、湛中卓,暨南大学的委托代理人李伯桥、陆宇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行终字第709号终审判决认定以下事实:甘露原系暨南大学华文学院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2004级硕士研究生。2005年间,甘露在参加现代汉语语法专题科目的撰写课程论文考试时,提交了《关于“来着”的历时发展》的考试论文,任课老师发现其提供的考试论文是从互联网上抄袭,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要求重写论文。甘露第二次向任课老师提供的考试论文《浅议东北方言动词“造”》,又被任课老师发现与发表于《江汉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东北方言动词“造”的语法及语义特征》一文雷同。2006年3月8日,暨南大学作出暨学[2006]7号《关于给予硕士研究生甘露开除学籍处理的决定》,给予甘露开除学籍的处分。甘露不服,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广东省教育厅于2006年5月16日作出粤教法[2006]7号《学生申诉决定书》,认为暨南大学对甘露作出处分的程序违反《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影响甘露的陈述权、申诉权及听证权的行使,不符合《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暨南大学对甘露的违纪行为重新作出处理。暨南大学收到广东省教育厅的决定书后,于2006年6月1日将调查谈话通知单送达给甘露母亲赵小曼,并于当天就甘露违纪事件进行调查。2006年6月2日,暨南大学华文学院向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建议给予甘露开除学籍的处分。6月6日,暨南大学研究生部向学校领导提交有关给予硕士研究生甘露开除学籍处理报告,建议对甘露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理。6月7日,暨南大学将违纪处理告知书送达给甘露母亲赵小曼,并制作了告知笔录。2006年6月13日,赵小曼将陈述、申辩材料交暨南大学。暨南大学也对甘露陈述申辩作了记录。2006年6月15日,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给予甘露开除学籍的处分,并将给予甘露开除学籍处分的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进行讨论。6月19日,暨南大学召开 2006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会议决定同意给予甘露开除学籍的处分,并制作了暨学[2006]33号《关于给予硕士研究生甘露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开除学籍决定),对甘露作出开除学籍处分。6月 21日,暨南大学将处分决定送达给赵小曼。6月23日,暨南大学又通过特快专递 EMS将开除学籍决定寄送给甘露。2007年 6月11日,甘露以暨南大学作出的开除学籍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及处罚太重为由,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暨南大学作出的开除学籍决定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 (2007)天法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维持了开除学籍决定。甘露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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