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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景敏等诉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许景敏等诉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旅行合同关系中,旅行社通过第三人协助履行合同义务的,该第三人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除游客直接与该第三人另行订立合同关系外,该第三人如有故意或过失侵害游客合同权益的行为,旅行社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许景敏。
  原告:周兴礼。
  原告:吴艾群。
  原告:周某某。
  被告: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原告许景敏、周兴礼、吴艾群、周某某因与被告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圣亚国际旅行社)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许景敏、周兴礼、吴艾群、周某某诉称,周继德为徐州市国家粮食储备库的职工,许景敏、周兴礼、吴艾群、周某某分别是其妻子、父亲、母亲、孩子。2009年7月 13日,徐州市国家粮食储备库与被告圣亚国际旅行社签订《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约定徐州市国家粮食储备库组织职工进行日照二日游,由被告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同时,被告提供了日照二日游的行程安排。7月18日,周继德参加了该旅游行程。被告安排的旅行车于当日中午到达日照,根据行程安排,中餐后应去第三海滨浴场。旅行车到达第三海滨浴场后,因无停车位,被告的导游又改变该景点行程到太公岛浴场,并安排旅客在此游泳。周继德在游泳中发生溺水事故,经日照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7月27日死亡。后经查,被告安排的太公岛浴场为一已停止营业的浴场,无任何防护措施,严禁游客下海游泳冲浪。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旅游的专业服务机构,未能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景点,且未能提供任何有效安全的防范措施,导致周继德死亡,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死者的家庭的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后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但被告拒绝支付任何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43 717.8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圣亚国际旅行社辩称,原告许景敏等起诉我公司主体不适格,导游石彩霞与徐州圣亚旅行社有限公司是挂靠关系,是她联系以及接待包括导游服务,应该作为有利害关系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作为被告。本案原告诉请的死亡赔偿金等应按照上一次起诉时的标准计算。作为导游石彩霞的行为无过错,石彩霞在导游服务中所带人的海边场地有明确告示,禁止下海游泳,而且在前去旅游地点时在告知书上有明确告知,所带人地点均是禁止下海,如发生意外,责任自负,周继德在告知书上签字。我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责任,在服务当中作为公司以及接待人员石彩霞也为旅游者购买了保险,按合同当中约定的旅游项目完全履行。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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