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述称:一、原告黄陆军等称第三人核准登记(变更登记)的涉案公司的住所,涵盖了原告享有的所有权或租赁权的铺位,没有事实依据。涉案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不包括原告享有的所有权或租赁权的铺位。二、原告称党政机关不能投资办企业,没有法律依据。东阳市开发总公司是根据需要,授权东阳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代表东阳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而组建的企业,符合《
企业国有资产法》及《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三、原告主张涉案公司登记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是涉案公司的民事合同关系人,双方之间因买卖、租赁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与合同一方公司的核准登记行为没有利害关系。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东阳市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是由东阳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1993年 2月18日全额投资成立的一家企业,其投资经东阳市人民政府东政办发[1992]279号、东阳市人民政府东政办发[2007]211号、东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东国资办[2007]826号批复同意。东阳白云内衣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衣城公司) 2006年3月15日由开发公司投资23%、蒋伟锋等4名自然人投资51%、浙江华厦百兴贸易有限公司等2家法人投资26%而设立,2007年4月18日申请变更为东阳市世界贸易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贸城公司)。2009年6月18日又申请变更登记,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开发公司,世贸城公司成为法人独资一人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为东阳市世贸大道188号,主要从事市场开发、管理、经营等。东阳白云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管公司)系由世贸城公司于2006年9月1日全额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为东阳市世贸大道188号,主要从事企业管理咨询、物业服务等。
2006年11月至2009年9月,原告黄陆军等18人先后分别与内衣城公司、世贸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世贸城商业用房,与商管公司签订业主商铺托管协议,或者与商管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承租世贸城商铺。原告认为“世贸城采取种种软硬兼施手段,譬如停电、对一些商铺进行拆除改装,使业主无法经营”等,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2009年10月26日,黄陆军等18名原告向被告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第三人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东阳市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设立登记、内衣城公司设立和变更为世贸城公司登记、商管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不服,请求撤销第三人对开发公司注册登记的行政行为,撤销第三人对内衣城公司注册登记和变更为世贸城公司的行政行为,撤销第三人对商管公司的注册登记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