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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诉楼建华等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本案审理中,原、被告确认:原告至今的职业风险基金均按业务额的10%提取;上述备忘录第(三)项中有关职业风险基金的内容系因当时规定职业风险基金不可分配才作约定的;2005年以前,原告为代征税。原告确认:原告从2008年6月30日起不能出具评估报告至今,均未经营。
  2004年10月21日和11月5日,顾美珍、沈章荣、季新军、被告楼建华分别签署原告资产评估公司股东会决议各一份。其中2004年10月21日决议载明:今由全体股东讨论、修改、形成《关于代持股股份退出备忘录》正式稿,并按备忘录规定执行。2004年11月5日决议载明:代持股人员退出的出资额由被告等六人入股,入股时间自2004年7月1日计,其中被告出资 2万元。
  四、2005年1月27日,顾美珍、沈章荣、季新军、孙月梅、刘琼和被告楼建华六人作为原告股东签订原告资产评估公司章程一份(以下简称2005年章程,未在工商局备案),该章程规定:原告注册资本为 100万元,其中被告出资16.66万元占 16.66%。另外,2005年章程第13、20、21、 23、42条与1999年章程相应条款的内容基本一致,2005年章程第22条除规定上述1999年章程第22条的内容外,增加股东离职时必须退股。
  五、2006年9月1日,被告楼建华离开原告资产评估公司。2007年2月5日,本院以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于2006年8月31日到期且被告明确不再续签为由对 (2007)闸民一(民)初字第26号劳动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本案被告要求与本案原告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被告曾确认其于2008年2月正式退休。
  六、2008年6月27日,原告资产评估公司召开股东会,表决通过决议为:(1)根据1999年、2005年原告章程第22条规定,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资产评估与房地产评估应分离经营的规定,根据被告楼建华已离开原告不是原告职工的现状,表决通过责令被告退出其16.66%的原告股份;(2)被告16.66%股权由原告其余全部股东顾美珍、沈章荣、季新军、孙月梅、刘琼平均受让,被告实际出资的5万元由以上五位受让股东在本决议后3日内,将款交于原告财务室,原告在2008年7月1日上午12时前交被告,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3)根据2008年2月对原告2007年度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原告2007年净资产为负数,利润负数,被告无法享有原告的净资产份额,无法取得红利分红[该第(3)项决议是对上述第(2)项决议的补充]。上述决议除被告外的原告其余股东均予同意。
  上述2008年2月[即申北会所财字 (2008)第76号]审计报告所附原告资产评估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表附注记载,截至 2007年底原告资产总额306万余元、负债总额226万余元、净资产79万余元。2008年5月31日原告资产负债表记载,其资产总计283万余元、负债合计230万余元。
  2008年8月25日,本案被告楼建华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资产评估公司,请求判令撤销2008年6月27日本案原告的股东会决议。该案审理中,本案原告对上述 2005年章程予以确认,本案被告、顾美珍、沈章荣、季新军、孙月梅和刘琼均确认本案原告章程及股东股份比例应以2005年章程为准。2009年2月27日,法院判决撤销 2008年6月27日原告股东会决议中第 (2)项和第(3)项决议内容(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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