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诉楼建华等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原告资产评估公司针对本诉提交以下证据:
  1.2008年6月27日原告资产评估公司股东会决议,旨在证明被告楼建华从 2008年6月27日起已非原告股东。
  2.2005年1月27日原告资产评估公司章程,旨在证明原告章程第22、23条规定股东不能执业时可退休并退股,并规定退股金额。
  3.2005年《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旨在证明当时规定房地产评估与资产评估必须分开,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应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但被告楼建华无此证书。
  4.(2007)闸民一(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旨在证明被告楼建华的劳动合同至2006年8月31日止,被告于2006年 9月1日离开原告资产评估公司。
  5.2008年2月申北会所财字(2008)第76号审计报告(附财务报表及其附注),旨在证明截至2007年12月31日原告资产评估公司资产总额79万余元,利润-29万元,有70万元投资款未到位,故净资产为-20万元。
  6.原告资产评估公司的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通知单、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旨在证明原告于1996年3月经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当时性质为集体企业、投资人为三法人。
  7.1998年原告资产评估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旨在证明原告在1998年由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此时股东为三法人和7名员工(被告楼建华也在内)。
  8.2000年原告资产评估公司增资验资报告以及验资事项说明,旨在证明三法人股东退出,股东变更为包括被告楼建华在内的5名个人。
  9.1999年12月16日原告资产评估公司章程,旨在证明该章程第22、23条有关退股的规定与2005年章程一致。
  10.2008年5月31日原告资产评估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和利润分配表,旨在证明2008年5月31日原告净资产为-83万元。
  11.闸劳仲(2006)办字第810号裁决书,旨在证明原告资产评估公司股东必须是原告在职职工,股东离职时必须退股。
  12.2006年6月30日原告资产评估公司股东会决议,旨在证明原告注册资金实际共到位30万元,其中被告楼建华到位 5万元。
  13.(2008)闸民二(商)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旨在证明2008年6月27日原告资产评估公司股东会决议中第(1)项内容未被撤销,第(2)、(3)项内容被撤销。
  14.2005年4月15日原告资产评估公司股东会决议,旨在证明原告与两第三人是三块牌子一套班子。
  15.2006年和2007年原告资产评估公司与两第三人的主要应交税金明细表、损益和利润分配表、转账凭证,年终奖金计算发放清单,原告职工工资及奖金分配管理办法,应付工资清单,租赁合同、续租合同、付款凭证和发票,旨在证明原告净资产应调减221 460元。
  被告楼建华辩(诉)称:第一,被告同意原告资产评估公司第一项诉请。第二,对原告第二项诉请,原告2008年5月31日净资产现应以审计结论为准,不应作原告主张的调减,故被告退股金应按审计结论 912 940.29元的16.66%计,为152 095.85元,被告对该项诉请其余部分没有异议。第三,根据本案审计报告,2008年5月31日原告职业风险基金为2 162 070.59元,其中2004年6月30日前为1 231 898.49元。根据财企[2009]26号《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以及2004年10月22日《关于代持股股份退出备忘录》的规定,备忘录涉及的出资人可按出资份额享受2004年6月30日前的权益。被告 2004年6月30日前占股10%,应得2004年6月30日前职业风险基金123 189.84元(被告保留对2004年6月30日后职业风险基金的诉权)。据此,被告反诉,反诉请求为:1.原告支付被告退股金152095.85元; 2.原告支付被告利息损失(以152095.85元为基数,从2008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3。原告退回被告2004年6月30日前职业风险基金123 189.84元;4.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原告负担。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