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诉楼建华等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上海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诉楼建华等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准则。在作为特殊企业的资产评估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退休时必须退股,退股时以退股月份上月为结算月份,退还其在公司享有的净资产份额时,股东与公司应该按章履行。
  二、职业风险基金系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按规定提取的用于职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财政部财企[2009]26号《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经营期间,应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评估业务收入总和的5%,在此前提下,经股东会或合伙人决议,可将已计提5年以上结存的职业风险基金转作当年可供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所以,在资产评估公司已有相应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股东退股时要求分配已计提5年以上结存的职业风险基金可予支持。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美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楼建华。
  第三人:上海大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勇,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上海大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美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评估公司)与被告楼建华因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资产评估公司诉称:2005年1月 27日原告章程确定公司股东为顾美珍、被告楼建华等六人,其中被告占股16.66%,并规定股东退休时必须退股,股东离职时必须退股等。嗣后,相关文件规定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应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但被告无此证书且退休。2008年6月27日原告股东会决议:(1)责令被告退出其 16.66%的原告股份;(2)被告16.66%股权由原告其余全部股东顾美珍等五人平均受让,被告实际出资的5万元由五位受让股东在本决议后3日内将款交于原告财务室,原告在2008年7月1日上午12时前交被告,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3)根据原告2007年度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原告 2007年净资产为负数,利润负数,被告无法享有原告的净资产份额,无法取得红利分红。股东会决议后,被告拒不办理退股手续。据此,原告起诉。本案审理中,上述 2008年6月27日原告股东会决议中第 (2)项和第(3)项决议内容被生效判决撤销,且经委托审计,原告2008年5月31日净资产为912 940.29元。对审计结论,原告认为,三公司(即原告与两第三人)收入、成本、费用混淆,审计将第三人咨询公司80%收入归入原告,除将对应的劳务费等转入原告成本,费用方面仅转入7万余元不合理,应按收入比例(2006年和2007年三公司业务总收入4 654 603元,两第三人收入539 355元,原告收入比例为88.41%)作如下三项费用分摊:1.年终奖,2006年度由第三人咨询公司发放111 799元. 2007年度由原告发放99 743元,按收入比例分摊原告应增费用87 281元;2.2006年和2007年工资,原告发放476 728.70元,第三人房地产估价公司发放142 825元,按收入比例分摊原告应增费用71 019元;3.2006年和2007年办公用房费用,原告已承担218 622.88元,两第三人已承担 100 100元,按收入比例分摊原告应增费用 63 160元。以上三项合计,原告应增费用 221 460元,原告2008年5月31日净资产应减少至691 480.29元,故现原告诉讼请求为:1.确认被告从2008年6月27日起不再为原告股东;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日内至原告处领取退股金115 200.62元,同时被告退股并协助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