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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房屋联建纠纷案

  1996年1月20日,雨田公司(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市分行营业部、乙方)签订《联合建房协议》,其中第三条投资与分配约定:1.乙方总计投资人民币2000万元给甲方联合建房,应分得大厦负一层 1000平方米;2.待该大厦建至第八层,乙方将投资现金全部到位,并监督使用;3.经协商双方同意,下列内容包含在分配项目内:A、主楼门厅额头上由乙方使用,做《中国农业银行》的大字额头;B、主楼屋顶朝临江门方向之一方和裙楼屋顶给30米宽无偿提供给乙方作广告牌;C、乙方分得的部分房屋应安装电表,今后乙方按表计费,不参加大厦分摊。水、冷气的费用按比例分摊。D、在房子分配时,乙方有权在负一层内优先选定位置。第四条移交房屋的相关事宜约定:甲方应于1997年7月30日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其他内容与《联合建房总协议书》规定的基本一致。
  1996年3月16日,雨田公司(甲方)与农行市分行营业部(乙方)签订《联合建房协议》,约定:甲方于1996年1月20日与乙方下属营业部签署了《联合建房协议》,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决定在 1996年1月20日《联合建房协议》基础上,继续以投资的方式参与甲方雨田大厦工程的建设。其中第三条投资与分配约定: 1.乙方总计投资人民币3700万元给甲方参与联合建房,应分得大厦负一层1996.53平方米(其中商场1598平方米,按每建筑平方21 650元计算,大厦公摊398.53平方米,按每平方米4500元计算);2.投资方式为:甲方分房给乙方时,乙方投入3700万元的80%给甲方,产权转移给乙方时再投入总额的15%,余下部分在保修期满付清。第四条移交房屋的相关事宜约定:甲方应于1997年7月30日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另,除“如农行分行投资不能按时到位,所产生的利息由农行分行承担”以及“为了保证联合建房顺利完成,农行分行应多渠道协调贷款及引进项目建设,此贷款按当时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息。协调贷款及引进额,不得低于第二部分投资额”等没有记载外,其他内容与《联合建房总协议书》规定的基本一致。
  1995年12月28日,雨田大厦工程开工。1996年7月12日,雨田大厦获得重庆市计划委员会的重计委固[1996]462号立项批准,建设规模为46 810平方米。1996年9月2日,雨田公司取得雨田大厦的渝国用[1996]字第05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1996年12月7日《结构验收记录》载明,工程名称:雨田大厦;结构型式、层数:框、剪结构、29层;验收部位:基础结构;建筑面积:51 000平方米;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检验,在“存在质量隐患”处进行划除;对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核查,结论为符合要求或合格;“结论”一栏空白;质监、设计单位、建设(或监理)、施工单位等四方代表在相应栏处签名,均未加盖所在单位公章。1997年4月17日《结构工程验收记录》载明,施工日期:1995年12月28日;验收日期: 1997年4月14日;其他内容与1996年12月7日《结构验收记录》相同,“验收结论”一栏空白。质监、设计、建设(或监理)、施工单位四方代表在相应栏处签名,亦均未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1997年5月13日,雨田大厦获得重房97预字第0039号《商品房预售(预租)许可证》,载明:工程竣工时间为1998年9月,有效期限为1998年12月;2000年5月8日,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同意延长雨田大厦的《商品房预售(预租)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2000年10月底。
  1997年10月28日《中间验收记录》载明,工程名称:雨田大厦;交验部位:- 4.45层、负一层及消防中心;开工日期: 1995年12月28日;中间交工日期:1997年10月28日。中间交验项目包括框剪结构主体、木门、防火门、吊顶喷头、消火栓箱、烟探等内容;验交意见为“验收合格符合使用条件,同意移交下一道工序精装修”;质监站、设计单位、接收方、移交方等单位代表均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消防部门未盖章。
  1997年12月17日,雨田公司与农行市分行营业部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并签订《移交使用核定单》(以下简称《核定单》),该《核定单》载明:工程名称:雨田大厦,工程项目:农行营业厅,楼层:为负一层 9-J-11轴线;属农行市分行部分是负一层1-9轴线范围。雨田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移交人,农行市分行营业部作为业主在该《核定单》上盖章确认。农行市分行营业部亦按约定付清了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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