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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大竹信用联社提交书面意见称:1.本案程序合法。(1)诉讼当事人适格。《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华西药业自愿作为借款方按期偿还合同中借款本息的保证人,并对借款方移转贷款用途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大竹信用联社向华西药业主张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未遗漏主要当事人。(2)大竹信用联社提交的全部证据均出示了原件,都经过庭审质证,华西药业在多次庭审中予以确认,有庭审笔录在案佐证。(3)大竹信用联社提供的以及法院调取的书面证人证言虽证人未出庭质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二审法院当庭告知合议庭成员变更,双方均无异议。2.大竹信用联社与阜康公司不存在串通骗取担保的行为,华西药业知晓借款的实际用途。(1)华西药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陈达彬实际操控借款。华西药业在《贷款申请书》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分别加盖公章,其法定代表人陈达彬亲自签名,阜康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记载了陈达彬的股东身份,在本案发回重审前的原一、二审中,华西药业对阜康公司工商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均不持异议,已构成自认。阜康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明成证实陈达彬确系阜康公司的实际主要经营者,阜康公司主管机关为中国农业银行达州地区分行,其隶属于海南通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公司),《企业兼并协议》第3条证实,阜康公司借农行5119万元借款均投入到了海南公司。海南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证实其法定代表人为陈达彬。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可看出阜康公司的实际负责人系陈达彬。同时,二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达市农行发(2000)306号文件证实陈达彬是阜康公司的股东,《企业兼并协议》及其相关附件均证实陈达彬了解阜康公司的股东组成、资产负债等情况。3份加盖华西药业公章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以及华西药业继续履行还借款利息至 2004年12月31日的相关事实,亦可证实华西药业对担保予以认可并实际履行。(2)华西药业法定代表人陈达彬是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和受益人。阜康公司、源长实业、农业资源公司在大竹信用联社存在旧贷,陈达彬直接参与了源长实业的实际经营--归还了逾期贷款400万元,陈达彬与源长实业、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达义物业)、成都达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达义实业)具有重大利益牵连,也是本案有关的达义实业兼并、阜康公司借贷及华西药业担保的利益焦点。阜康公司替源长实业、农业资源公司归还旧贷,华西药业成为阜康公司新贷的保证人存在必然性。借款产生后,华西药业一直代替阜康公司履行还付利息的义务,而非到期后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才由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说明阜康公司并非该笔借款的实际使用人。3.本案系阜康公司用自有资金归还了先前的贷款后再贷新款,有银行汇票、进账单、存/取款凭条、转账传票等原始记账凭证为证。同时,根据票面记载的会计科目、会计分录及文字内容,前述票据有记账连贯性、顺序唯一性、任一票据不可缺失、不可调换。资金走向清晰明了,是典型的“先还款、后贷款”,而非“以新贷还旧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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