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正野公司使用“正野”文字作为企业字号的时间晚于顺德正野公司的成立时间。在本院审理期间,广东正野公司明确表示放弃顺德正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本院认为,伟雄集团公司、高明正野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条、第
五条第(三)项、第
二十条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1)佛中法知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顺德市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顺德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侵犯高明正野公司“正野”字号权益的“正野ZHENGYE”商标;
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1)佛中法知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顺德正野电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正野”字号;
四、变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1)佛中法知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顺德光大集团公司、顺德正野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羊城晚报》第一版刊登致歉声明,向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高明市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法院核准);
五、变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1)佛中法知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顺德市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高明市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 000元,并支付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2 533元,合计552 5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