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顺德正野公司使用与伟雄集团公司注册商标“正野GENIUN”文字部分相同的“正野”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伟雄集团公司于1995年许可原顺德正野电器实业公司使用“正野GENIUN”商标,并于1996年在第11类换气扇上注册了该商标,通过伟雄集团公司、高明正野公司的广告宣传和相关商品的销售,在1999年2月顺德正野公司成立时,“正野GENIUN”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顺德正野公司将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相同的“正野”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生产开关插座等产品。在建材市场及日常生活中,排风扇、换气扇与开关插座等商品的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顺德正野公司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顺德正野公司使用与伟雄集团公司注册商标“正野GENIUN”文字部分相同的“正野”字号,虽未突出使用,但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关于顺德光大集团公司、顺德正野公司使用“正野ZHENGYE”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对高明正野公司“正野”字号的不正当竞争。
受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本质上属于一种财产权益。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1994年5月,原顺德市正野电器实业公司开始使用正野字号,高明正野公司 1996年5月成立。1998年4月30日,原顺德市正野电器实业公司并人高明正野公司。原顺德市正野电器实业公司注销后,其债权债务均由高明正野公司承继,字号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也可由高明正野公司承继。
原顺德市正野电器实业公司于1994年5月即开始使用“正野”字号,且于1995年1月获得伟雄集团公司的授权,使用“正野GENUIN”商标。高明正野公司成立后,也根据与伟雄集团公司的商标许可合同,使用“正野GENUIN”商标。通过原顺德市正野电器实业公司和高明正野公司的广告宣传和相关商品的销售,“正野”字号及相关产品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1999年2月,顺德光大集团公司将“正野ZHENGYE”注册商标许可顺德正野公司使用,生产经营家用电风扇、插头插座、空调器等。顺德正野公司在其开关插座的宣传资料、宣传报刊、经销场所、价目表、包装盒、包装袋等的显著位置上使用“正野ZHENGYE”字样。顺德光大集团公司、顺德正野公司使用“正野ZHENGYE”商标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侵犯高明正野公司在先“正野”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关于顺德正野公司使用与高明正野公司、广东正野公司相同的“正野”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伟雄集团公司、高明正野公司及其前身自1995年以来在管道式排风扇、空气调节器、换气扇等产品上持续使用“正野”字号和商标,并经广告宣传和产品的销售,使该字号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影响。顺德正野公司与伟雄集团公司、原顺德市正野电器实业公司均在同一地区,知道“正野”商标和“正野”字号的知名度,却使用与高明正野公司企业名称字号相同的“正野”字号,生产经营电风扇、插头插座、空调器等,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审法院以顺德正野公司成立的时间早于2000年12月伟雄集团公司的“正野GENIUN”注册商标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时间,且顺德正野公司根据顺德光大集团的许可拥有“正野ZHENGYE”注册商标使用权,使用“正野”字号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和正当理由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