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原告及其前身1995年以来不间断的使用和宣传“正野GENUIN”商标,其产品在同类商品和服务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商标已通过各种途径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认定为知名商标。顺德市正野电器实业公司注销后,其“正野”字号产生的相关权益转由高明正野实业公司行使,且该字号应从1994年9月开始,属于原告连续使用,已成为知名字号。被告顺德光大集团公司与顺德正野公司、伟雄集团公司同在顺德市,却在1997年申请注册与原告的“正野GENUIN”商标相近似的 “正野ZHENGYE”商标,具有明显的攀附原告知名商标、引起消费者将二者混淆的故意。被告顺德光大集团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伦理,将他人知名商标进行仿冒性的注册,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顺德正野公司登记使用“正野”字号有明显的搭他人便车的故意,且在其产品、包装、广告等宣传资料上突出使用“正野”及“正野电工”字样,将其作为商品标识和商品名称来使用,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一条、第
二条、第
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项的规定,于2002年11月28日作出(2001)佛中法知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顺德光大集团公司、顺德正野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正野”两字;二、顺德正野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正野”字号,并向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企业字号。逾期不变更可由法院强制变更;三、顺德光大集团公司、顺德正野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羊城晚报》第一版刊登致歉声明,向三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法院核准);四、顺德光大集团公司、顺德正野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 000元,并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2 533元,合计552 533元。逾期支持,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 010元,审计费5500元,合计25 51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