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31日,一审原告伟雄集团公司、高明正野公司、广东正野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第一原告广东伟雄集团的前身顺德市伟雄集团公司于1996年获准注册“正野GENUIN”商标,在第6、7、9、11、28、32、39、42类商品上使用,且许可第二原告、第三原告作商标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第一原告于1994年6月25日成立顺德市正野电器实业公司,并将“正野”二字许可其作商标、企业名称、外观设计使用。“正野”二字通过多种方式被广大消费者知悉,成为原告产品与其他产品区别的标志。三原告通过长期、大量的宣传,“正野”商标及其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美誉度。第一被告顺德正野公司明知“正野”是三原告创立的知名商标和商号,在原告属下顺德正野实业公司于1998年5月14日在顺德市搬迁到高明市时,成立了与原告原顺德市正野公司完全相同的公司。第二被告顺德光大集团公司于1997年6月在开关插座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正野ZHENGYE”商标,并许可第一被告使用。第一被告自1999年起一直在其产品、包装、宣传资料、广告等方面使用(中日合资)正野电器有限公司,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原告带来严重损害。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停止使用“正野”二字进行不正当竞争;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00万元;3.两被告向三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第一被告顺德正野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正野”字样;5.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代理费支出53 500元。两被告共同答辩称,顺德正野公司的“正野”字号源于股东企业勒流正野公司的许可,该公司经自身努力,已成为知名企业,正野商标在开关、插座行业中成为知名商标。顺德光大集团公司经合法注册“正野 ZHENGY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7、9、11类商品上,在第9类上注册了“正野电工”商标。伟雄集团公司就商标权对顺德光大集团公司和顺德正野公司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者商标不同、指定商品分属不同的类似群。顺德正野公司使用“正野 ZHENGYE”商标是经顺德光大集团公司合法许可。广东正野公司和高明正野公司对“正野”字号无在先使用权。顺德正野公司名称经顺德工商局依法核准登记。相互之间企业名称权不冲突。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伟雄集团公司的前身顺德市伟雄集团公司分别于1994年8月、1994年12月申请注册“正野GENUINE”、“正野GENUIN”商标,并分别于1996年7月、1996年11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即管道式排风扇、空气调节器、换气扇、消毒器。 1995年1月15日,顺德市伟雄集团公司将“正野GENUIN”商标授权顺德市正野电器实业公司在其生产的换气扇、空气调压器上使用,并于该商标核准注册后,于 1997年1月15日正式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将该商标在10年期内无偿许可顺德市正野电器实业公司使用。顺德市正野电器实业公司于1994年9月由顺德市富家达公司更名而来。顺德市伟雄集团公司后经改制变更为伟雄集团公司。1999年3月,上述两商标权人核准为伟雄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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