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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中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虽不突出使用,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本质上属于财产权益。原企业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其后企业承继的,字号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也由在后企业承继。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在后商标的使用侵犯在先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判决停止构成侵权的注册商标的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民提字第3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超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饶德和,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昌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饶德和,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超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饶德和,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坤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伟平,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青松,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展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 (简称伟雄集团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简称高明正野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广东正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有限公司(简称顺德正野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顺德光大集团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6月8日作出(2005)民三监字第15-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伟雄集团公司、高明正野公司、广东正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饶德和律师、被申请人顺德正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伟平律师、方青松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顺德光大集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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