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上诉人董杰、陈珠违反法律规定,且无经营主体资格,未经盛大公司许可和授权,非法将外挂软件使用到盛大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游戏程序上,进行有偿性代练,牟取了巨额非法利益,严重侵害了市场管理和公平竞争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董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陈珠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准确,对二上诉人主刑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但罚金刑量刑不当,应予改判。
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
二十七条、第
七十二条、第
六十四条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二款第 (一)项的规定,于2011年5月10日判决如下:
一、维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08)江宁刑初字第953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及第一项中对上诉人董杰、陈珠定罪及量刑主刑部分,即:被告人董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陈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作案工具、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08)江宁刑初字第953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董杰、陈珠的量刑附加刑部分,即被告人董杰判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被告人陈珠判处罚金人民币140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