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被告人董杰、陈珠利用“外挂”软件从事“代练升级”,构成非法经营罪。二被告人购买了电脑,聘用了工作人员,先后替 1万多名不特定人使用非法“外挂”程序进行代练,并收取费用,客观上是对该非法“外挂”程序的发行、传播,属于出版非法互联网出版物的行为,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综上,被告人董杰、陈珠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也未获得盛大公司许可和授权,将明知是破坏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技术保护措施并修改他人游戏作品数据的非法互联网出版物--“外挂软件”使用到盛大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游戏程序上,进行有偿代练经营活动,牟取了巨额非法利益,侵害了盛大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出版非法互联网出版物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董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珠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据此,江宁区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四款,第
二十七条、第
七十二条、第
六十四条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于 2010年12月9日判决:
一、被告人董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160万元;被告人陈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