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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于网络商户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具有预见和避免的能力,故不当然为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网络商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仍然为侵权行为人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则应当与网络商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可以结合权利人是否发出侵权警告、侵权现象的明显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应当根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侵权警告的反应、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能力、侵权行为发生的几率大小等因素综合判定。

  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广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杜国发。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衣念公司)因与被告杜国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发生侵害商标权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衣念公司诉称:依兰德有限公司( E.LAND LTD)是第1545520号注册商标和第1326011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兰德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授予原告。原告生产的TEENIE WEENIE等品牌服装拥有很高的知名度,曾获得2009年度上海名牌称号。被告杜国发在淘宝网销售的服装中使用了TEENIE WEENIE等商标,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杜国发在淘宝网上的成交记录,其在 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2月1日两个月时间内就成交仿冒产品20余件,成交价格共计人民币3077元(以下币种相同)。原告正品的价格是仿冒产品的五至十倍,杜国发给原告造成直接损失15 000元至30 000元,侵权仿冒品给正品造成的品质减损影响则无法估测。被告淘宝公司是淘宝网的运营商。自2009年9月开始,原告就淘宝网上存在的大量侵权商品向淘宝公司提出警告,并要求其采取事先审查、屏蔽关键词等有效措施控制侵权行为的蔓延,但淘宝公司未采取合理措施。自2009年9月开始,原告针对杜国发的侵权行为,曾7次发函给淘宝公司,要求其删除杜国发发布的侵权商品信息。淘宝公司对原告举报的侵权信息予以删除,但未采取其他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淘宝公司不顾原告的警告和权利要求,在知道杜国发以销售侵权商品为业的情况下,依然向杜国发提供网络服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继续纵容、帮助杜国发实施侵权行为。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杜国发、淘宝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杜国发、淘宝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4800元、户籍信息查询费用100元、律师费5万元,共计54 900元;杜国发、淘宝公司在搜狐、新浪或其他同级别门户网站、新闻晨报及淘宝网上刊登说明告示并向原告致歉,说明淘宝网曾销售过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被告杜国发辩称:其所销售的商品是从其他网站上订购的,其不知这些服装是侵权商品。原告衣念公司只举证证明其中的一件服装是假货,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过高,没有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淘宝公司辩称:一、原告衣念公司滥用权利。早在2006年8月,原告就开始针对淘宝网上出售的商品向淘宝公司提出投诉。在历经四年的投诉过程中,淘宝公司一直积极删除原告所指认的涉嫌侵权的信息,并始终按淘宝网当时适用的知识产权投诉规则,对涉嫌侵权人予以处理。原告投诉量巨大,仅以2009年9月29日至11月 3日这段期间为例,原告投诉涉嫌侵权的商品信息累计达105 643条。根据淘宝公司的统计,原告投诉的数十万条商品信息中,约有20%的投诉是错误投诉。原告的轻率投诉引起了相关淘宝网用户的大量异议,并对淘宝公司的商誉造成损害。本案所涉及的投诉仅是原告数十万投诉信息中的个案。原告认定侵权的理由不充分,仅以低价、未经授权销售为由认定侵权。原告除要淘宝公司删除涉嫌侵权的信息外,还要求淘宝公司采取事先审查、屏蔽关键词,以及永久删除用户账号等措施。二、淘宝公司采取了合理审慎的措施,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淘宝网为防止用户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包括对卖家用户的真实身份采取了合理的审查措施、组建团队及时删除权利人投诉的涉嫌侵权的信息、制定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三、淘宝公司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针对被告杜国发的7次投诉中有 4次不涉及原告主张的第1545520号注册商标和第1326011号注册商标。原告向淘宝公司主张杜国发侵权的7次投诉均未附任何证据,没有任何证据的投诉是不适格的投诉,淘宝公司可以不予接受。但考虑到如果不予删除链接,可能导致原告的权益受到损害,为了平衡原告和被投诉人之间的合法利益,淘宝公司暂时采取了只删除信息,但不予处罚的措施。淘宝公司善意的删除行为,并不能就此推定淘宝公司明知杜国发及其他被投诉人存在屡次重复侵权而怠于采取任何措施。在本案中,原告也只是公证购买了杜国发销售的一件商品并鉴定为假货,不能由此认定其他7次投诉的商品为仿冒品,也不能由此认定杜国发销售的其余商品为仿冒品。综上,淘宝公司并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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