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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襄。

  被告人奚中杰。

  被告人肖兵。

  被告人陈玉伟,化名刘建业。

  被告人刘鸿林。

  2007年初,被告人刘襄与被告人奚中杰在明知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是国家法律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且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况下,为牟取暴利,二人商议:双方各投资五万元,刘襄负责技术开发和生产,奚中杰负责销售,利润均分。同年8、9月份,刘襄在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研制出盐酸克仑特罗后,与奚中杰带样品找到被告人陈玉伟、肖兵对样品进行试验、推销。肖兵和陈玉伟明知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后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仍将刘襄生产的盐酸克仑特罗出售给收猪经纪人试用,得知效果良好后,将信息反馈刘襄、奚中杰。此后,刘襄等人开始大量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截至2011年3月,刘襄共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2700余公斤,销售金额640余万元。奚中杰与刘襄共同销售,以及从迟名华(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后单独销售盐酸克仑特罗共1400余公斤,销售金额440余万元。肖兵从刘襄处购买盐酸克仑特罗1300余公斤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300余万元。陈玉伟从刘襄处购买盐酸克仑特罗600余公斤,按照一定比例勾兑淀粉后销售,销售金额200余万元。被告人刘鸿林明知盐酸克仑特罗的危害,仍协助刘襄从事购买原料和盐酸克仑特罗的生产、销售等活动。五名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盐酸克仑特罗被分布在八个不同省市的生猪养殖户用于饲养生猪,致使大量含有盐酸克仑特罗的猪肉流入市场,给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并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明知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生猪对人体的危害,被国家明令禁止,刘襄、奚中杰仍大量非法生产用于饲养生猪的盐酸克仑特罗并销售,肖兵、陈玉伟积极参与试验,并将盐酸克仑特罗大量销售给生猪养殖户,刘鸿林协助刘襄购买部分原料、帮助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致使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大量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共同犯罪。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均系主犯,刘鸿林系从犯,且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刘鸿林有期徒刑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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