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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田云诉汤锦勤、王剑峰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4.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证明兰溪市曹家路13号房屋已被拆迁及所得补偿款280 498元。
  5.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王剑峰与被告汤锦勤关于新建房屋分割的约定。
  被告汤锦勤辩称,汤锦勤与被告王剑峰于2000年离婚,当时双方约定二间三层房屋中的第二层归王剑峰。汤锦勤与原告胡田云于2004年结婚。房屋被拆迁前汤锦勤与王剑峰在村里签订了协议,约定新建房屋的第一、二层归汤锦勤所有,第三层以上归儿子汤弘波所有。因怕被责怪汤锦勤未将协议事项告知胡田云。汤锦勤领到的补偿款180 000元,其中20 000多元用于归还老房子遗留债务,其余均用于造房,新房子造价约300 000元。
  被告王剑峰辩称,按照离婚协议,对被拆迁房屋原告胡田云没有所有权份额。按照离婚时王剑峰与被告汤锦勤口头约定,因儿子汤弘波由汤锦勤抚养,被拆迁房屋第一、三层归汤锦勤,其中一层是归儿子所有。第二层归王剑峰所有。房屋拆迁补偿款中儿子也有一份,二间三层的老房子是与别人拼起来造的,确实借了一笔钱。在2006年房屋列入拆迁后,王剑峰要求把儿子份额单独列出,否则由其自己建造房屋,汤锦勤不同意。双方后在村委会盖章见证下签订了一份拆迁安置权益分配协议。
  兰溪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被告汤锦勤、王剑峰原为夫妻,原坐落在兰溪市曹家路13号房屋共二间三层房屋系其二人的共同财产。2000年1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汤弘波由汤锦勤负责抚养。共同财产房屋二间,第二层归王剑峰所有,第一层、第三层归汤锦勤所有。楼梯间双方使用。房屋如拆迁,经济补偿费分三分之一给王剑峰。2004年3月,汤锦勤与原告胡田云登记结婚。2006年7月。因曹家路拓宽需拆迁坐落在兰溪市曹家路13号房屋共二间三层房屋。当地村委会安排地基建造新房,王剑峰要求参与建房,汤锦勤不同意共建。双方经过协商,二人于2006年7月8日,在当地村委会见证下签订协议。第三条关于住房分割约定:如安排地基新建住房由汤锦勤造(此房不能低于三层),建成后的住房不准出售、抵押和转让。一至二层归汤锦勤所有,二层以上归汤弘波所有。楼梯间供双方共同使用。如汤锦勤百年后汤锦勤的一至二层归合法继承人汤弘波所有。2006年7月21日,兰溪市建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汤锦勤签订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按双方约定,王剑峰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90 000元。汤锦勤在村安排的土地上建造现位于兰溪市莲花新区福兴村27幢1#房屋一幢。2010年6月份,汤锦勤儿子汤弘波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兰溪市云山街道莲花区福兴村27幢1#的房屋三至四层归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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