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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田云诉汤锦勤、王剑峰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胡田云诉汤锦勤、王剑峰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摘要]

  房屋拆迁安置权益属房屋所有权的综合性权能,一般包括被拆房屋补偿款、搬迁费用、新建房屋补贴、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在内。应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权属决定拆迁安置权益的归属,共有人之间有权通过协议予以分割。
  在他人享有使用权之土地上建造房屋而形成附和的,房屋所有权一般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对实施房屋建造的非土地使用权人所进行的补偿不仅仅包括金钱给付,在特定身份关系下亦应包括居住使用权益。

  原告:胡田云。
  被告:汤锦勤。
  被告:王剑峰。
  原告胡田云因与被告汤锦勤、王剑峰发生所有权确认纠纷,向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胡田云诉称:被告王剑峰系被告汤锦勤的前妻,二人于2000年1月份离婚,双方对位于兰溪市黄龙洞曹家路13号房屋及子女抚养约定如下:房屋两间三层,第一、三层归汤锦勤所有,第二层归王剑峰所有。婚生子汤弘波由汤锦勤抚养。如拆迁赔偿,王剑峰分割三分之一。原告离异后与汤锦勤于2004年3月26日登记结婚。 2006年7月份,曹家路13号房屋因道路拓宽改造被拆除,共计获得各类补偿款 270 000余元,按照离婚协议,王剑峰从兰溪市拆迁办领走拆迁补偿费90 000元,其余由汤锦勤领取。后原告与汤锦勤共同出资建造位于兰溪市云山街道莲花区福兴村 27幢1#房屋一幢,并与汤锦勤、汤弘波及原告儿子一起居住在该房屋中。2009年10月份左右,王剑峰以原告建造房屋属汤弘波与汤锦勤共有为由,要求村委会进行调解,分割属于汤弘波个人所有的房产。原告此时得知汤锦勤与王剑峰已就新建房产进行了协议分割。因原告认为协议损害了其权益,调解未能成功。2010年6月份,汤锦勤儿子汤弘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兰溪市云山街道莲花区福兴村27幢1#的房屋三至四层归汤弘波所有。原告认为,汤锦勤与王剑峰的房产已被政府拆迁掉且王剑峰的补偿款也已经领走,无权对属于原告与汤锦勤共有的兰溪市云山街道莲花区福兴村 27幢1#房屋进行处分。请求法院确认汤锦勤与王剑峰于2006年7月8日签订的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和房产分割协议中的第三条条款无效。
  原告胡田云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胡田云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
  2.结婚证,证明原告胡田云和被告汤锦勤于2004年登记结婚。
  3.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各一份,证明被告王剑峰与被告汤锦勤2000年离婚及双方离婚时关于房屋分割、子女抚养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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