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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茂生等诉淮安电信分公司淮阴区电信局、淮安市淮阴区公路管理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04年3月中共淮安市淮阴区委下发淮委(2004)103号文件,要求对全区范围内道路进行拓宽,县道的路面宽度不少于9米,路基宽度不少于12米,县道由区交通局组织实施,路基拓宽范围内的供电、邮电、广电杆线迁移分别由供电、电信、广电部门负责。为此,淮阴区人民政府还召开区长办公会议并形成纪要,被告电信局和被告公路站的有关人员参加了该会议。林蒋路路面的拓宽,导致电杆位于路面仅35厘米的路基上,且路面与路基基本一平。 2007年12月16日20时20分许。范玉金洒后驾驶苏H73717号二轮摩托车沿林蒋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林蒋路2KM+500米时,车辆驶入道路北侧,撞上路边电杆,造成范玉金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路人报警后,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交巡警大队赶到现场,经现场勘查,范玉金确为撞到电杆而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电杆的产权单位为被告电信局,该路段的管理单位是被告公路站,该路段属县道,路面宽为9米。范玉金生前是从事建筑装潢业的,可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相关赔偿费用。2007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 378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4792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交巡警大队证明、法院调取的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认定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淮委(2004)103号淮阴区委文件1份和淮政(14)71号区长办公会议纪要、法院收集的现场照片和现场勘验笔录、淮安市地方税务局在范玉金死亡前的现金完税证明、基金专用收据、统一发票及证人证言等予以证实。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根据有关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设置电杆及其他有碍通行的设施。公路因社会发展需求拓宽后相对位移于路面的电杆必须及时移开。被告电信局作为涉案电杆的产权单位,知道也应该知道涉案电杆位于公路用地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本应及时迁移,但电信局并未迁移,应承担未尽管理和注意义务而产生的相应赔偿责任。对于电信局关于15年前埋设电杆符合标准而公路拓宽电杆发生相对位移后未接到移杆通知、其已经依法对涉案电杆加以管理维护的辩解,法院认为,拓宽道路符合社会发展和人民利益的要求,公路管理等部门为了公路的通畅固然应当通知,但反观本案,电信局对此已然知晓,即使不知也不能就此推脱责任,因为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必须也应当关注、察知自身所有或管理之物的相对变化状况以及对他人权利的影响,并对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其自身是否及如何遵循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对电杆进行管理维护,而不能对外部权利人形成有效抗辩,故对该抗辩不予采纳。电信局的其他抗辩已为事实所否定,故亦不予采纳:被告公路站虽然作为涉案路段的管理单位,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畅通的责任,但公路站对电信局没有管理的权能,各自的管理规范亦多有冲突,此种情形下,二被告特别是电杆所有人电信局无论如何当以民众权利的有效维护作为首要考虑去积极解决权利冲突的问题。况且,2004年淮阴区委区政府召开公路建设有关会议确定拓宽该公路并明确各自的责任,而电信局明知却怠于履行义务,故其未及时迁移电杆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公路站虽未再行通知也可不再承担。范玉金酒后驾车,直接导致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四原告所主张的因范玉金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中,范轩齐生活费41 520.6元、死亡赔偿金 281 680元、丧葬费11 874元,计380 954.6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可,但应按过错责任原则由电信局适当赔偿。因原告何素改腹中的胎儿尚未出生,其生活费亦尚未发生,对此诉讼请求暂不支持,可待胎儿出生后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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