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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浩鹏等人诉上海市闸北区精文城市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案

  被告精文业委会提交以下证据:
  1.2009年9月18日被告精文业委会针对《信访答复》的投诉、2009年11月30日芷江西房地办的回复,旨在证明闸北区房地局在《信访答复》中所提及的“为此业委会还专门提交报告”、“与精文城市家园业委会进行沟通”的事实并不存在。
  2.2008年6月10日被告精文业委会与精文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书》及“续聘”的会议记录、续聘物业的公告、几点说明、结果公告、选票样张,旨在证明精文物业是按程序选举产生。
  3.公共收益账目明细表,旨在证明被告精文业委会已每半年一次在小区公布公共收益账目。
  4.2009年2月14日《关于城上城小区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汇报》以及 2009年4月5日、9月16日两次业委会公告,旨在证明被告精文业委会已就续聘物业及维修基金等问题做出说明。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原告夏浩鹏、杨建平、杨荣华、罗光亚、周修安系上海市闸北区精文城市家园小区业主。
  2007年12月6日,上海市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向上海市闸北区精文城市家园小区业主大会、被告精文业委会颁发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其中明确业委会负责人为姜宏章、许富琪、王耀宗。
  2008年6月10日,被告精文业委会与精文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委托精文物业对小区实施物业服务与管理。合同期3年,自2008年6月10日至2011年6月9日止。之后,精文业委会与精文物业又就小区内公益收入的分配签订了《补充协议书》。
  2008年4月5日、7月18日,精文物业对小区2005年8月至2007年12月、 2008年上半年的公共收益账目制表并在小区公布。上述账目中显示1-23号业主外墙玻璃清洗费为人民币4.9万元。
  2009年1月、7月,被告精文业委会与精文物业共同对小区2008年下半年及2009年上半年的公共收益账目进行公布。上述账目中显示清洗玻璃费用共计10万元(第一次4.9万元、第二次5.1万元); 2007年11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办公费、会议费、业委会值班津贴支出19 023元;划入小区维修基金账户10万元;2009年上半年南区景观灯改造费用35 050元以及办公费、电话费、会议费、培训费、业委会值班津贴支出7505.7元。
  2009年7月14日,闸北区房地局就原告周修安的信访做出《信访答复》,称:“精文物业以三级资质承接精文城市家园超出了其资质的承接范围。我局曾就精文物业超资质接盘的问题与业委会进行沟通,业委会表示小区刚完成物业选聘,重新选聘需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不利于小区建设,且大多数业主也认可精文物业的管理水平,为此业委会还专门提交报告,说明情况。我局对精文物业保留处罚的权力。”
  由于被告精文业委会认为上述《信访答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遂向闸北区房地局提出投诉。2009年11月30日,芷江西房地办做出书面答复如下:一、关于“我局曾就精文物业超资质接盘的问题与业委会进行沟通”的提法,是指业委会与房办或我局各部门之间的各种形式的联系、咨询等,并非拘泥于专门派人当面沟通。二、关于“业委会专门提交报告”的提法,实际是我局根据贵委2008年9月2日针对有关投诉答复的一份材料,即“关于城上城有关情况的汇报”的部分摘录引用,而非“专门报告”。三、关于选聘物业,我局认定物业超资质接盘,保留对物业处罚权力,并未认定业委会责任,相反,肯定续聘是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是走过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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