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浩鹏、杨建平、杨荣华、罗光亚、周修安提交以下证据:
1.公共收益、维修资金收入财务管理账目公布明细表以及广告展示箱、蒸汽房、灯箱的照片,旨在证明被告精文业委会公布的账目存在收支不清、部分收益未人账以及被告擅自动用公共收益资金的情况。
2.2009年9月16日业主委员会公告、2009年7月14日闸北区房地局的《信访答复》、2008年6月10日被告精文业委会与精文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旨在证明被告隐瞒精文物业超资质的情况,擅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侵犯业主权益。
3.小区灯具、玻璃墙窗的照片,旨在证明小区擦玻璃、安装灯具工程未经公示、表决。
4.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009年9月7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及精文物业资质证书,旨在证明精文物业并非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物业公司。
5.2009年11月19日小区部分业主签名的《关于精文城市家园业委会侵犯业主知情权的经过》,旨在证明被告精文业委会多次侵犯业主知情权、监督权。
6.2009年9月16日闸房管答字 (2009)第36号回复,旨在证明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未经备案。
7.维修资金业主年度结存单,旨在证明维修基金开户银行定期向小区业主寄送年度结存单。
被告精文业委会辩称:1.闸北区房地局在《信访答复》中所提及的“为此业委会还专门提交报告”、“与精文城市家园业委会进行沟通”的事实并不存在。为此,精文业委会向闸北区房地局投诉,芷江西房地办已对此做出书面澄清,所以被告无法提供五原告要求的上述材料。有关“续聘”精文物业的全部会议记录已提交法庭;2.精文物业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前期物业,选聘是按程序选举产生。签约时,精文业委会并不知道精文物业超资质,也未就此进行过专门讨论,无法提供讨论精文物业超资质接盘的相关决定及会议记录;3.精文业委会成立于2007年12月,自2008年始小区公共收益账目已按每半年一次在小区及每个门牌号幢张贴公布,即使账目形式上存在缺陷,并不影响其真实性。关于小区的维修基金,由于至今尚未动用,故无相关账目可供公布,且开户银行上海银行闸北支行定期向小区业主寄发业主年度结存单,故不同意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4.已公布的收益账目中涉及到业委会开支(办公费、会议费、电话费、培训费、值班津贴)的清单及发票虽在精文业委会处,但精文业委会担心原告可能做出断章取义的行为,经讨论决定不向原告提供。其他清单及发票均由精文物业保管,被告无法提供,且精文业委会认为该部分的知情权不包括在法定范围之内;5.2008年6月精文业委会与精文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之《补充协议书》已提交法庭;6.上海市闸北区精文城市家园小区的维修基金未曾使用,无会计账目可供提供,不同意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7.精文物业从未向精文业委会提供过书面的工作报告,双方仅是口头上的沟通,无法提供原告要求的相关材料。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精文业委会还认为:原告曾向被告提出查阅相关资料的要求,精文业委会为此请示芷江西房地办,房地办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认为个人无权查阅,故精文业委会拒绝了原告的查阅请求。有关
物权法司法解释实施后,原告未再与精文业委会进行沟通即提起诉讼。现精文业委会愿意按法律规定接受业主的查询,但原告的知情权仅限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五项内容。此外,由于原告采取暴力手段阻碍被告的正常工作,限制业委会委员的人身自由,应芷江西房地办的要求被告已停止工作,新一届的业委会选举工作正在筹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