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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浩鹏等人诉上海市闸北区精文城市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案

夏浩鹏等人诉上海市闸北区精文城市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使用、业委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收益、物业服务合同等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对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业主以合理的方式行使知情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原告:夏浩鹏。
  原告:杨建平。
  原告:杨荣华。
  原告:罗光亚。
  原告:周修安。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精文城市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姜宏章,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原告夏浩鹏、杨建平、杨荣华、罗光亚、周修安因与被告上海市闸北区精文城市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精文业委会)发生业主知情权纠纷,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夏浩鹏、杨建平、杨荣华、罗光亚、周修安诉称:五名原告系上海市闸北区精文城市家园小区业主,被告精文业委会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享有要求公布、查阅业委会决定及会议记录、维修基金使用情况的权利。被告应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账目,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但被告至今未按规定公布 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上半年小区维修基金和公共收益的有关账目情况,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原告现对已公布账目中的停车费、广告费及清洗玻璃、景观灯改造及业委会值班津贴19 023元有异议,被告应提供相关凭证以供原告核对。维修基金开户银行曾给被告实物回扣,被告在账目中未予公开。此外,被告选聘的上海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文物业)超资质接盘,为此原告向有关部门反映,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闸北区房地局)在《信访答复》中称“我局曾就物业超资质接盘的问题与业委会进行沟通,业委会还专门提交报告,说明情况”,但该报告未向业主公开。原告请求判令:1.精文业委会公布2009年7月14日闸北区房地局在《信访答复》中所提及的“为此业委会还专门提交报告”之“报告”以及“与精文城市家园业委会进行沟通”的全部情况和同意“续聘”精文物业的全部会议记录;2.精文业委会公布关于讨论精文物业超资质接盘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3.精文业委会公布自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上半年按每半年一次的小区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账目情况(公共收益账目具体指机动车停车费、广告费收支情况),并要求将上述账目张贴在小区及每个门牌号幢前面;4.精文业委会提供上述账目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和按户分摊费用清单以供原告进行核对和查询,原告享有复印权(复印费由原告承担);5.精文业委会向原告出示《物业服务合同》之附件,原告对该合同附件享有复印权(复印费由原告承担);6.精文业委会向原告出示维修资金的会计账目,原告对该账目享有复印权 (复印费由原告承担);7.精文业委会向原告出示《物业服务合同》中提及的物业公司各项工作报告,原告享有复印权(复印费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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