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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田某某、赵某、王某某贩卖毒品案

张某、田某、赵某、王某贩卖毒品案
(未成年人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

  被告人田某。

  被告人赵某。

  被告人王某。

  2010年7月,被告人张某先后2次在其暂住地楼下,向顾桃根(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共30克。同月21日凌晨,张某携带73.9克甲基苯丙胺欲贩卖给顾桃根时,被当场抓获。随后,公安人员在张某的暂住地查获甲基苯丙胺93.3克、咖啡因8.8克。

  同年7月,被告人田某先后2次在其暂住地,向李长林贩卖甲基苯丙胺共10克。其中,第2次系其与被告人王某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5克。同月19日,公安人员从田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2.7克。田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同年7月,被告人赵某按照李长林的要求,将0.3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徐诚,并将收取的300元售毒款交给李长林。同月17日凌晨,赵某跟随李长林乘车欲贩卖7.5克甲基苯丙胺时,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赵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克,并根据赵某的供述,从其所乘轿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6.5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咖啡因而予以贩卖,被告人田某、赵某、王某均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张某贩卖毒品数量大,田某贩卖毒品数量较大,赵某、王某贩卖少量毒品,均应依法惩处。鉴于田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且有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张某、赵某、王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均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相关证据表明,四名被告人均于初中辍学后外出务工,因不良交往并吸食毒品而实施毒品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四人犯罪的具体情节,对张某、田某、赵某减轻处罚,对王某从轻处罚。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年,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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