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诉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公司怀疑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是为公司涉及的其他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收集证据,并以此为由拒绝提供查阅的,不属于上述规定中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
原告:李淑君。
原告:吴湘。
原告:孙杰。
原告:王国兴。
被告: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允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因与被告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德公司)发生股东知情权纠纷,向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诉称:四人为被告佳德公司合法股东。因佳德公司在经营形势大好的情况下却拖欠大量债务,四人作为股东对佳德公司情况无法知悉,故依法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但佳德公司对此非法阻挠,严重侵犯了四人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四人对佳德公司依法行使知情权,查阅、复制佳德公司的会计账簿、议事录、契约书、通信、纳税申报书等(含会计原始凭证、传票、电传、书信、电话记录、电文等)所有公司资料。
被告佳德公司辩称:佳德公司从未不同意四原告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但鉴于四原告具有不正当目的,请求驳回其要求查阅、复制佳德公司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被告佳德公司是成立于2003年10月 15日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04年8月7日,该公司的股东持股情况为:施允生460万元、王国兴250万元、张育林160万元、孙杰65万元、吴湘 65万元。2007年9月7日,张育林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李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