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重新评标专家抽取的审核问题。
《13号令》第
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重新评标的专家应从国家级专家库中重新随机抽取,国家级专家不足时,可由地方级专家库中补充,但国家级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参加重新评标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前一次参与评标的专家人数。重新评标的评标结果需报送相应主管部门备案。”根据被告市商委提供的证据,本案所涉重新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共有五人组成,包括专家四人和招标人、招标机构代表一人,四名专家均是国家级专家,达到了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也没有少于首次评标四名专家的人数。
《13号令》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由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并非原告希优公司所理解的五名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招标机构的代表也是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之一。
商务部《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第
三十四条规定:“重新评标专家不得包含前一次参与评标和审核招标文件的专家。”该规定仅是针对专家而言,对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招标机构代表并未提出要求。居某在首次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和重新评标的评标委员会中的身份均是招标人、招标机构代表,上述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招标人、招标机构的代表参加了第一次评标就不得参加重新评标。原告关于参加过第一次评标的招标人、招标机构代表再次参加重新评标有失公正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对招标文件的审核问题。商务部《关于印发<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第
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在质疑处理过程中,如发现招标文件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出现内容错误、前后矛盾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当次招标视为无效,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布。”虽然根据
《13号令》第
三十三条规定,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但是被告市商委作为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负有审查的义务。涉案招标文件中,对“站坪其他地区照度均匀比”没有明确提出要求,但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所有提供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测试、验收等标准应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国际、国内相关行业已实施的标准”,其中《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系在招标文件中被引用的标准之一,该标准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且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2006年6月1日颁布施行的《关于发布<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通知》中明确写明该标准为“强制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即必须执行的标准。虽然招标文件中对“站坪其他地区照度均匀比”没有明确提出要求,但鉴于《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对照度均匀比有明确的要求,两者并不矛盾,因此招标文件并未出现“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内容错误、前后矛盾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原告希优公司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