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希优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决定案

  被告市商委辩称:被告系上海市国际机电产品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3号令》、《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招标网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进行管理和服务。被告依法通过招标网接受了原告希优公司提出的质疑,并作出了责成招标机构组织重新评标的决定。经专家重新评标仍评定原告为废标,被告经审核认为重新评标程序完全符合《13号令》规定,即在招标网上操作,作出维持原评标结果的决定,网络自动即时生成质疑处理结果,并以“高杆灯中标公告”形式告知了原告。被告认为,《13号令》和本次招标文件中均明确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应当在招标网上完成评审专家抽取、评标结果公示、质疑处理等招标业务的相关程序,被告正是根据上述规定按照商务部设计的网络操作程序,依法受理了原告提出的质疑,并以网上公告的形式作出处理决定,系依法履职,程序上完全合法;重新评标的废标理由与第一次评标的废标理由在内容上是一致的,只是表达方式有所区别,因此不能认为超出了原废标理由的范围,且参与重新评标的专家有权独立做出评标结论而不受第一次评标结论和理由的影响,《13号令》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适用于重新评标;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被告对重新评标委员会专家组的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职权,被告只是对招标评标程序进行监督、协调。经审核,专家组成员系重新在网络上随机抽取,其中四人是国家级专家,另外一人居某是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重新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成完全符合《13号令》规定;被告在质疑处理过程中已按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了审核,没有发现招标文件存在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情况,因此作出了维持原评标结果的决定。综上,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机场公司)述称同意被告市商委的意见,并认为:《13号令》四十一条第三款“评标结果公示为一次性,凡未公示的不中标理由不再作为废标或不中标的依据”仅仅适用于第一次评标过程,重新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所做出的评标结果不受该条款的限制,即不受第一次废标理由的限制;评审专家的抽取是由网络操作完成,商务部已通过招标网这个电子平台强制实现了随机抽取的功能,招标机构和业主是无法逾越招标网平台的约束随意指定专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13号令》都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由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居某在原评标委员会和重新评标委员会中的身份均是招标人、招标机构代表,完全符合规定;招标文件2.1.13.9条对站坪其他地区照度均匀比未提出明确要求,但招标文件中的《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中对此有明确要求,且该标准为强制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经重新评标,原告希优公司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该强制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