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联交所辩称:首先,涉案股权转让的信息公告变更符合法定程序。根据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
十九条以及《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变更程序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因特殊原因、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在原信息发布渠道公告、重新计算公告期。本案中,涉案股权转让的信息公告的变更完全符合以上要求。1.特殊原因变更是对信息公告进行重大变更或实质性变更。多次报价与一次报价的竞价交易方式存在实质性的区别,两者适用的情形不同。因而,将多次报价变更为一次报价,属于对信息公告进行重大变更或实质性变更。本案中,出让方、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为了竞价人更公允、理性地竞价,报出符合其自身经济实力的价格,进而确保出让方在竞价结束后能及时安全的收到交易价款,申请将竞价交易方式变更为一次报价,完全符合联交所的竞价交易规则。2.涉案股权转让的信息公告变更系由产权转让的批准机构即银联数据员工持股会作出。本案由联交所挂牌转让的涉案股权实际并非被上诉人华融信托公司的自有财产,而是银联数据员工持股会授权华融信托公司处置的信托财产。据此,银联数据员工持股会应是涉案股权的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有权决定信息公告的变更与否。3.在原信息发布渠道公告的问题。根据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
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上进行公告。涉案股权转让的两次信息,均在联交所网站和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同时还通过设在联交所交易大厅的显示屏对外公布。因此,涉案股权转让的两次信息公告均按照规定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了公告。4.重新计算公告期的问题。根据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
十七条的规定,信息公告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并以省级以上报刊的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涉案股权转让信息公告变更后,重新确定的公告日期为 2009年9月22日至2009年10月23日,符合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公告期规定,且以省级以上报刊的信息公告日为起始日,故完全符合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
十七条的规定。第二,涉案股权转让的信息变更没有损害任何投资人的利益。就本案而言,在涉案股权转让的信息公告变更之前,并无人递交举牌申请书。包括上诉人周益民在内的所有举牌人,都是在信息变更之后的重新公告期内举牌的。因此,涉案股权转让信息的变更行为并没有损害到任何举牌人或者潜在投资人的利益。银联数据员工持股会完全有权利按照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程序变更信息公告。此外,基于周益民嗣后所作出的书面承诺,以及实际参与交易信息变更后的竞价活动的行为,表明其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股权转让的信息已发生变更,且已实际予以接受。综上,涉案股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变更符合法定程序,且事实上没有损害任何投资人的利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原判。